問:
帶薪年休假的勞動報酬有哪些規定?
答:
員工年休假勞動報酬的規定有以下幾項:
一.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二.職工未休年休假時工資報酬計算的基本原則是:
1.未休年休假工資按日工資收入300%支付,即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因職工本人原因并經職工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三.日工資收入的計算:
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其中:
1.這里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2.月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但是包括獎金、工資性津貼等收入;
3.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執行。
四.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對未休年休假的處理:
1.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2.未休年休假的具體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 ÷ 365天)× 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參考法規: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1條;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
操作提示:
帶薪假期是員工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企業要依法安排好員工的帶薪年假休假事項。如有需要,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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