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可否約定違約金?
1.1由員工向企業支付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1.1服務期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1.2競業限制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1.3其他約定由員工向企業支付的違約金
依據前述《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該類違約金約定一律無效。
1.2由企業向員工支付的違約金
可以約定,且約定一般均有效。
02
違約金數額怎么定?
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競業限制違約金可由企業與員工自由協商確定數額。但因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出現爭議時,違約方可請求適當予以減免,裁判機構可依據相關法規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酌情予以調整。
03
違約金的變通之法
鑒于《勞動合同法》禁止企業因提供特殊待遇等,擅自與員工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等由員工向企業支付的違約金,企業提供特殊待遇時一是要避免使用“違約金約定”,二是要對相關事項約定進行適當的變通,以保障特殊待遇能夠起到企業期待的結果。
單位提供特殊待遇的,要盡可能做到以下四點:
(1)建立起完備的特殊待遇獲取資質評審及退出機制;
(2)建立起完備的特殊待遇獲取資格不具備時的返還機制;
(3)建立起完備的特殊待遇獲取與服務年限的掛鉤機制;
(4)建立起完備的特殊待遇給予后難以索回的預防機制等。
比如,單位提供住房作為對骨干員工的特殊待遇。如果單位直接把房產過戶給了員工,則員工中途失去獲取資格的話,想要索回就比較麻煩。相反,如果單位只是暫時把房產的使用權給了員工,或者只是低價租給了員工,則員工中途失去獲取資格的話,想要索回就比較容易。
再如,企業給核心團隊以股權激勵。如果企業給予員工的是真實的股份,則員工中途離職的話,想要索回就比較麻煩,即使有明確的約定還需要辦理股份轉移手續等。相反,如果企業只是暫時把股份的收益權給了員工,則員工中途離職的話,想要索回就比較容易,也無需辦理股份轉移手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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