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嗎?
答:
不一定。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但在以下特殊情形中,勞動合同要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才能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勞動合同期滿的,必須等到進行了職業健康檢查后,勞動合同才能終止。
2、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必須等到排除了職業病、確認了職業病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結束,勞動合同才能終止。
3、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勞動合同期滿的,必須等到職業病治愈或者工傷痊愈,勞動合同才能終止。
4、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直至勞動者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直至勞動者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
5、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必須等到醫療期滿后才能終止勞動合同。
6、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滿后,勞動合同才可以終止。
7、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如果勞動合同期滿,由于這種工作年限的情況不可能消失,因此就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直至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但是勞動者如果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據此不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也無需提前30日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雙方無另外約定的,則取決于用人單位的意愿,如果用人單位希望勞動合同順延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如果用人單位希望終止勞動合同的,則勞動合同終止。
參考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44、45條
操作提示: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可能并未終止,比如還需辦理離職手續、開具離職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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