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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嗎?

 
講師:鐘永棣 瀏覽次數:2368
 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嗎? (本文由勞動法鐘永棣老師原創)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及相關民法理論,勞動者因錯過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過錯分為故意與過失,過失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司法實踐中,勞動者因故意或重大過

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嗎?

(本文由勞動法鐘永棣老師原創)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及相關民法理論,勞動者因錯過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過(guo)(guo)(guo)錯分為故意與過(guo)(guo)(guo)失,過(guo)(guo)(guo)失分為一般(ban)過(guo)(guo)(guo)失與重(zhong)大(da)過(guo)(guo)(guo)失。司法實踐中,勞動者因故意或重(zhong)大(da)過(guo)(guo)(guo)失給(gei)單(dan)(dan)位造(zao)成經濟損(sun)失,原(yuan)則(ze)上需承(cheng)擔(dan)賠償責任;但勞動者因一般(ban)過(guo)(guo)(guo)失給(gei)單(dan)(dan)位造(zao)成經濟損(sun)失,是否需承(cheng)擔(dan)賠償責任,則(ze)存在一定的爭議。

勞動(dong)者(zhe)需承擔(dan)全(quan)部責任還是部分責任,司法實(shi)踐(jian)中(zhong)亦(yi)存在一定的(de)爭議(yi)。有專業人士提出,依(yi)據(ju)《工資(zi)支付暫行(xing)規定》第十六條(tiao)的(de)規定,勞動(dong)者(zhe)承擔(dan)的(de)賠(pei)償責任最多不超過月工資(zi)總額的(de)20%。

第十六條原文為:“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工資標準,則按*工資標準支付。”由此可知,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但如果通過扣除勞動者工資的方式來沖抵損失時,每月扣除的部分是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的;其立法目的應該是既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或生活不會受到明顯的影響。用心感受第十六條整個條款,不難看出,對于勞動者應當承擔的損失,如果扣除本月工資的20%后仍存在差額的,用人單位是可以在其日后每月工資中繼續扣除20%的,直至沖抵完畢

另(ling)外,國內大部(bu)分(fen)省份都出臺了地(di)方(fang)的(de)(de)工資(zi)(zi)(zi)支(zhi)(zhi)(zhi)(zhi)付(fu)(fu)文(wen)(wen)件,我們認為,就此損失賠償問題(ti),是適(shi)用(yong)(yong)勞動(dong)部(bu)的(de)(de)《工資(zi)(zi)(zi)支(zhi)(zhi)(zhi)(zhi)付(fu)(fu)暫(zan)行規(gui)定(ding)(ding)》還(huan)是適(shi)用(yong)(yong)地(di)方(fang)文(wen)(wen)件,可(ke)參考以下法理:①地(di)方(fang)文(wen)(wen)件屬(shu)于地(di)方(fang)性(xing)法規(gui)的(de)(de)應(ying)優(you)先適(shi)用(yong)(yong)地(di)方(fang)文(wen)(wen)件,如《廣(guang)東省工資(zi)(zi)(zi)支(zhi)(zhi)(zhi)(zhi)付(fu)(fu)條(tiao)例》和《江蘇省工資(zi)(zi)(zi)支(zhi)(zhi)(zhi)(zhi)付(fu)(fu)條(tiao)例》;②地(di)方(fang)文(wen)(wen)件屬(shu)于地(di)方(fang)政府規(gui)章且后(hou)于《工資(zi)(zi)(zi)支(zhi)(zhi)(zhi)(zhi)付(fu)(fu)暫(zan)行規(gui)定(ding)(ding)》出臺的(de)(de)亦應(ying)優(you)先適(shi)用(yong)(yong)地(di)方(fang)文(wen)(wen)件,如《北京(jing)市工資(zi)(zi)(zi)支(zhi)(zhi)(zhi)(zhi)付(fu)(fu)規(gui)定(ding)(ding)》和《上(shang)海市企業工資(zi)(zi)(zi)支(zhi)(zhi)(zhi)(zhi)付(fu)(fu)辦法》;③如地(di)方(fang)文(wen)(wen)件屬(shu)于效力(li)低于政府規(gui)章的(de)(de)規(gui)范性(xing)文(wen)(wen)件的(de)(de)應(ying)優(you)先適(shi)用(yong)(yong)《工資(zi)(zi)(zi)支(zhi)(zhi)(zhi)(zhi)付(fu)(fu)暫(zan)行規(gui)定(ding)(ding)》;④如地(di)方(fang)文(wen)(wen)件就此問題(ti)沒有(you)明(ming)確規(gui)定(ding)(ding)的(de)(de)應(ying)適(shi)用(yong)(yong)《工資(zi)(zi)(zi)支(zhi)(zhi)(zhi)(zhi)付(fu)(fu)暫(zan)行規(gui)定(ding)(ding)》;⑤根據上(shang)述(shu)法理仍(reng)無法判斷的(de)(de)可(ke)適(shi)用(yong)(yong)對勞動(dong)者更為有(you)利的(de)(de)規(gui)定(ding)(ding)。

至于勞動者應當承擔多少比例的損失,司法實踐中確實沒有統一的標準;通常情況下,仲裁或法院將根據勞資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綜合判斷與自由裁量從法律風險防范的角度出發,用人單位應在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中事先明確“勞動者(乙方)因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甲方)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附:某法院判決書(摘錄)

本院(yuan)認為:雙方(fang)對(dui)(dui)小便斗因原告車禍遭受損害這一事實沒有異議。對(dui)(dui)是否應當賠償(chang)以及賠償(chang)的金額(e)存在異議。

原告(即勞動者)雖在《離職交接表》上簽名確認事項,但該表并未載明確認事項包括對原告明確表示同意被告(即單位)作出的由原告賠償貨物損毀的內容。并且,原告簽名時雙方并未有明確注明損毀貨物的價值。用人單位通過對勞動者進行管理,從勞動者的勞動成果中獲得利潤,更應承擔經營風險。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因此,勞動者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才需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疲勞駕駛造成交通事故,雖非故意為之,但交警部門認定其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存在重大過失。鑒于被告已對原告發生交通事故作出罰款200元并已實際支付完畢的情形,對原告的過錯已有懲戒,本院酌情認定由原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損毀的貨物(wu)經購(gou)物(wu)發票證(zheng)明總價(jia)為2972.94元,本(ben)院予以(yi)采納。由原告(gao)在責(ze)任承擔比例(li)范圍內賠(pei)償被告(gao)1783.76元(2972.94元×60%)。

綜上所(suo)述,依照《中(zhong)華人(ren)民(min)共和國(guo)勞(lao)動合(he)同法(fa)》第三(san)條、《中(zhong)華人(ren)民(min)共和國(guo)民(min)事訴訟法(fa)》第六十四條第一(yi)款(kuan)之(zhi)規(gui)定,判決如下(xia):

一(yi)、自本判決(jue)發生(sheng)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原(yuan)告張(zhang)某(mou)賠償(chang)被(bei)告XX公(gong)司貨物(wu)損(sun)失1783.76元;

二、自本判決發生法律(lv)效力之日(ri)起10日(ri)內(nei),原(yuan)告張(zhang)某辦理車(che)牌號為XX車(che)輛的(de)所(suo)有違章(zhang)(zhang)扣分(fen)事宜(yi)以及承(cheng)擔違章(zhang)(zhang)費用;

三、駁回原告(gao)張某的其(qi)他訴訟請求(qiu)。

二(er)〇一四年九月(yue)十(shi)六日

附: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ke)從勞動者(zhe)本人(ren)的工資(zi)(zi)(zi)中扣除。但每月(yue)扣除的部(bu)分不得超過勞動者(zhe)當(dang)月(yue)工資(zi)(zi)(zi)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zi)(zi)(zi)部(bu)分低于當(dang)地月(yue)*工資(zi)(zi)(zi)標(biao)準,則按(an)*工資(zi)(zi)(zi)標(biao)準支(zhi)付。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di)十五條 因勞動(dong)者(zhe)過錯造成用人單位(wei)(wei)直(zhi)接經(jing)濟損失,依(yi)法應當承擔賠(pei)償責任的,用人單位(wei)(wei)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pei)償費,但應當提前(qian)書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數額;未(wei)書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賠(pei)償費后的月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工資標準(zhun)。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di)十(shi)一條用人單位(wei)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

除(chu)法律、法規(gui)、規(gui)章規(gui)定(ding)的(de)事項(xiang)外(wai),用人(ren)單位扣除(chu)勞動(dong)(dong)者(zhe)工資應當符合集體合同(tong)(tong)、勞動(dong)(dong)合同(tong)(tong)的(de)約(yue)定(ding)或者(zhe)本單位規(gui)章制度的(de)規(gui)定(ding)。

因(yin)勞(lao)動者(zhe)本(ben)人原因(yin)給用(yong)人單位造(zao)成經濟損失,用(yong)人單位按(an)照前款規定扣(kou)除勞(lao)動者(zhe)工資的,扣(kou)除后的余額不得(de)低(di)于本(ben)市*工資標準。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二(er)十二(er)、勞(lao)動者因本人(ren)原因給單(dan)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ren)單(dan)位依法要其賠償(chang),并需從工資(zi)中扣(kou)除賠償(chang)費的(de),扣(kou)除的(de)部分不得超(chao)過勞(lao)動者當月(yue)工資(zi)收(shou)入的(de)20%,且扣(kou)除后(hou)的(de)剩余工資(zi)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de)*工資(zi)標準。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qi))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ming)譽。

以(yi)上(shang)承擔(dan)侵權責任(ren)的方式(shi),可以(yi)單獨(du)適用(yong),也可以(yi)合并適用(yong)。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公(gong)民(min)、法人違(wei)反合同或(huo)者不(bu)履行其他義(yi)務的,應當承擔民(min)事(shi)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i)定應(ying)當承(cheng)擔(dan)民(min)事責任的,應(ying)當承(cheng)擔(dan)民(min)事責任。

第(di)一(yi)百一(yi)十(shi)七條(tiao)侵占國家的(de)、集體的(de)財(cai)(cai)產(chan)或者他人財(cai)(cai)產(chan)的(de),應當返(fan)還財(cai)(cai)產(chan),不能返(fan)還財(cai)(cai)產(chan)的(de),應當折價(jia)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ren)因此遭(zao)受其(qi)他(ta)重大損(sun)失的,侵害人(ren)并(bing)應當賠償損(sun)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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