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見習期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資標準。
•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勞動者不低于當地標準的*工資。
2.賠償經濟損失扣除: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則須按*工資標準支付。
3. 停工停產之工資支付方法:
?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規定辦理。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五章19530126:
?病休時間在6個月以內,工作年限:2年以下 病假工資:60% ;2年--4年 病假工資70%;4年--6年 病假工資80%;6年--8年 病假工資90% ;8年以上 病假工資100% 。
?病休時間在6個月以上,工作年限:1年以下 病假工資 40% ;1年--3年 病假工資50%;3年以上 病假工資60% 。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80%。
? 蘇勞社勞薪[2005]21號《江蘇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后的*工資標準有關具體問題的執行意見》明確:“用人單位以當地*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只需另行支付勞動者的住房公積金”,即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由勞動者個人承擔,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公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
5. 年薪制/考核工資之工資支付方法:
?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兌現工資的勞動者,企業預付的月工資不得低于*工資標準。
6.異地用工時之工資支付: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7.低于*工資支付的處罰:
《勞(lao)動合同法(fa)》第85條規定:低(di)于當(dang)地*工資標準支(zhi)(zhi)付勞(lao)動者工資的(de),應當(dang)支(zhi)(zhi)付其差額部(bu)分(fen);逾期(qi)不支(zhi)(zhi)付的(de),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bai)分(fen)之(zhi)五十以(yi)上百(bai)分(fen)之(zhi)一(yi)百(bai)以(yi)下(xia)的(de)標準向勞(lao)動者加付賠償金。
張曉如
•曾任世界500強外企資深人事經理
•上海財經大學MBA碩士
•全國企業管理咨詢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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