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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培訓講師

公司收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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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收購,即收購股權,以此來控制或投資目標公司。不同性質的企業,收購流程不差異。例如:國外投資商來收購國有企業,程序相當復雜。 收購方做好準備工作:經過內部市場分析,董事會或股東會決定; 出售方做可行性評估,讓每個股東達成一致協議,決定出售行為。內部股東有優稱購買權利。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有的股東不同意的,就不能轉讓。如公司連續五年盈利卻從不進行利潤分配;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轉讓財產;章程規定的其它事項。 對收購國有資產以及外資的程序與普通企業不同。為了保護我們的民族企業,出售必須報批國家相關審批部門。 收購雙方初步達成協議的,可以先簽意向書,最后談判完成后,簽定最終收購協議及相關文件。

公司收購概念

  公司收購是指股權收購,指向目標公司的股東購買股份,進而獲取目標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取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

  公司收購流程

  1、收購方的內部決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續期間的綱領性文件,是約束公司及股東的基本依據,對外投資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東的利益,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授權公司按公司章程執行。因此,把握收購方主體權限的合法性,重點應審查收購方的公司章程。

  其一,內部決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其二,對外投資額是否有限額,如有,是否超過對外投資的限額。

  2、出售方的內部決策程序及其他股東的意見

  出售方轉讓目標公司的股權,實質是收回其對外投資,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轉讓其股權,必須經過兩個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獲得出售方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其二;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應取得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經本公司內部決策后,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由于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性較強的公司,為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作了相應的限制,賦予了其他股東一定的權利。具體表現為:

  第一、其他股東同意轉讓股權的,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股權的,符合《公司法》第7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國有資產及外資的報批程序

  收購國有控股公司,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控股股東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批手續。

  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托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轉讓方式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批機關批準,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

  4、以增資擴股方式進行公司收購的,目標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股東會決議,三分之二通過。

  公司收購注意事項

  前期準備

  收購方與目標公司或其股東進行洽談,初步了解情況,進而達成并購意向,簽訂收購意向書。

  收購方為了保證并購交易安全,一般會委托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專業人事組成項目小組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而目標公司為了促成并購項目成功,一般需向并購方提供必要的資料,披露公司的資產、經營、財務、債權債務、組織機構以及勞動人事等信息,如果遇到惡意并購或者目標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實就會對另一方造成較大的法律風險。所以,在并購的前期準備階段,我們建議并購雙方簽訂獨家談判協議,就并購意向、支付擔保、商業秘密、披露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初步約定(收購方為上市公司,應特別注意對方的保密及信息披露支持義務),這樣即可避免并購進程的隨意性,又在并購前期談判破裂的情況下保障了并購雙方的利益。

  盡職調查

  (一)法律盡職調查的范圍

  收購方在目標公司的協助下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進行資產評估,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構架進行詳盡調查,對職工情況進行造冊統計。在盡職調查階段,律師可以就目標公司提供的材料或者以合法途徑調查得到的信息進行法律評估,核實預備階段獲取的相關信息,以備收購方在信息充分的情況下作出收購決策。

  對目標公司基本情況的調查核實,主要涉及以下內容(可以根據并購項目的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于調查的具體內容作適當的增加和減少):

  1、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經營范圍。

  2、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及變更的有關文件,包括工商登記材料及相關主管機關的批件。

  3、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目標。

  4、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股東名冊和持股情況。

  5、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歷次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

  6、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7、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規章制度。

  8、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與他人簽訂收購合同。

  9、收購標的是否存在諸如設置擔保、訴訟保全等在內的限制轉讓的情況。

  10、對目標公司相關附屬性文件的調查:

  (二)根據不同的收購類型,提請注意事項

  不同側重點的注意事項并不是相互獨立的,因此,在收購中要將各方面的注意事項綜合起來考慮。

  1、如果是收購目標企業的部分股權,收購方應該特別注意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目標企業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之后方可收購。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該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公司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樣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目標企業是有限公司,收購方應該注意要求轉讓方提供其他股東同意轉讓方轉讓其所持股權或者已經履行法定通知程序的書面證明文件,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之后方可收購,否則的話,即使收購方與轉讓方簽訂了轉讓協議,也有可能因為他人的反對而導致轉讓協議無法生效。

  2、如果是收購目標企業的控股權,收購方應該特別注意充分了解目標企業的財產以及債務情況。

  如果收購目標是企業法人,自身及負擔在其財產之上的債權債務不因出資人的改變而發生轉移,收購方收購到的如果是空有其表甚至資不抵債的企業將會面臨巨大風險。在實施收購前收購方應該注意目標企業的財產情況,尤其在債務方面,除了在轉讓時已經存在的債務外,還必須注意目標企業是否還存在或有負債,比如對外提供了保證或者有可能在今后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除了通過各種渠道進行查詢、了解之外,收購方還可以要求轉讓方在轉讓協議中列明所有的債務情況,并要求轉讓方承擔所列范圍之外的有關債務。

  3、如果是收購目標企業的特定資產收購方應該特別注意充分了解該特定資產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存在權利瑕疵的特定資產將有可能導致收購協議無效、收購方無法取得該特定資產的所有權、存在過戶障礙或者交易目的無法實現等問題。所以,收購方需要注意擬收購的特定資產是否存在權利瑕疵,在無法確定的時候,為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可以要求讓轉讓方在轉讓協議中對財產無權利瑕疵作出承諾和保證。

  4、收購方應該注意爭取在收購意向書中為己方設置保障條款。

  鑒于收購活動中,收購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相對較大,承擔的風險也較大,為使收購方獲得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收購方應該在收購意向書中設定保障性條款,比如排他條款、提供資料及信息條款、不公開條款、鎖定條款及費用分攤條款等等,這些條款主要是為了防止未經收購方同意,轉讓方與第三人再行協商出讓或者出售目標公司股權或資產,排除轉讓方拒絕收購的可能等。

  (三)從不同的角度,分析盡職調查的注意事項

  公司的設立及歷次增資、股權轉讓等事項涉及到股權的有效性和確定性,因此,在收購股權時,必須審核標的公司的歷史沿革情況,確保收購標的的合法性。

  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

  第一、在全部資產中,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的具體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資中,貨幣出資占所有出資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確,非貨幣資產是否辦理了所有權轉移手續等同樣需要弄清。

  第二、需要厘清目標公司的股權配置情況。首先要掌握各股東所持股權的比例,是否存在優先股等方面的情況;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關聯關系的股東。

  第三、有擔保限制的資產會對公司的償債能力等有影響,所以要將有擔保的資產和沒有擔保的資產進行分別考察。

  第四、要重點關注公司的不良資產,尤其是固定資產的可折舊度、無形資產的攤銷額以及將要報廢和不可回收的資產等情況需要尤其重點考察。

  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四)企業并購中的主要風險

  并購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它不僅僅是資本交易,涉及到并購的法律與政策環境社會背景公司的文化等諸多因素,因此,并購風險也涉及到各方面在風險預測方面,企業并購中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類:

  1、報表風險在并購過程中,并購雙方首先要確定目標企業的并購價格,其主要依據便是目標企業的年度報告財務報表等方面但目標企業有可能為了獲取更多利益,故意隱瞞損失信息,夸大收益信息,對很多影響價格的信息不作充分準確的披露,這會直接影響到并購價格的合理性,從而使并購后的企業面臨著潛在的風險。

  2、評估風險

  對于并購,由于涉及到目標企業資產或負債的全部或部分轉移,需要對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對標的物進行評估但是評估實踐中存在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問題,以及外部因素的干擾問題。

  3、合同風險

  目標公司對于與其有關的合同有可能管理不嚴,或由于賣方的主觀原因而使買方無法全面了解目標公司與他人訂立合同的具體情況,這些合同將直接影響到買方在并購中的風險。

  4、資產風險

  企業并購的標的是資產,而資產所有權歸屬也就成為交易的核心在并購過程中,如果過分依賴報表的帳面信息,而對資產的數量資產在法律上是否存在,以及資產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有效卻不作進一步分析,則可能會使得并購后企業存在大量不良資產,從而影響企業的有效運作。

  5、負債風險

  對于并購來說,并購行為完成后,并購后的企業要承擔目標企業的原有債務,由于有負債和未來負債,主觀操作空間較大,加上有些未來之債并沒有反映在公司帳目上,因此,這些債務問題對于并購來說是一個必須認真對待的風險。

  6、財務風險

  企業并購往往都是通過杠桿收購方式進行,這種并購方式必然使得收購者負債率較高,一旦市場變動導致企業并購實際效果達不到預期效果,將使企業自身陷入財務危機。

  7、訴訟風險

  很多請況下,訴訟的結果事先難以預測,賣方沒有全面披露正在進行或潛在的訴訟以及訴訟對象的個體情況,那么訴訟的結果很可能就會改變諸如應收帳款等目標公司的資產數額。

  在可能的訴訟風險方面,收購方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

  第一、目標公司是否合法地與其原有勞動者簽訂和有效的勞動合同,是否足額以及按時給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是否按時支付了員工工資。考察這些情況,為的是保證購買公司以后不會導致先前員工提起勞動爭議方面的訴訟的問題出現。

  第二、明確目標公司的股東之間不存在股權轉讓和盈余分配方面的爭議,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簽訂的購買協議能夠保證切實的履行,因為并購協議的適當履行需要股權轉讓協議的合法有效進行支撐。

  第三、確保目標公司與其債權人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即使存在,也已經達成了妥善解決的方案和協議。因為收購方購買目標公司后,目標公司的原有的債權債務將由收購方來承繼。

  第四、需要考察目標公司以及其負責人是否有犯罪的情形,是否有刑事訴訟從某種意義上影響著收購方的收購意向。

  8、客戶風險

  兼并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利用目標公司原有客戶節省新建企業開發市場的投資,因此,目標公司原客戶的范圍及其繼續保留的可能性,將會影響到目標公司的預期盈利。

  9、雇員風險

  目標公司的富余職工負擔是否過重在崗職工的熟練程度接受新技術的能力以及并購后關系雇員是否會離開等都是影響預期生產技術的重要因素。

  10、保密風險

  盡可能多地了解對方及目標公司的信息是減少風險的一個主要手段,但因此又產生了一個新的風險,那就是一方提供的信息被對方濫用可能會使該方在交易中陷入被動,或者交易失敗后買方掌握了幾乎所有目標公司的信息,諸如配方流程營銷網絡等技術和商業秘密,就會對目標公司以及賣方產生致命的威脅。

  11、經營風險

  公司并購之目的在于并購方希望并購完成后能產生協同效應,但由于未來經營環境的多變性,如整個行業的變化市場的變化企業管理條件的改變國際經濟形勢變化突發事件等等,這些都有可能使得企業并購后的經營無法實現既定的目標,從而產生經營風險。

  12、整合風險

  不同企業之間,存在不同的企業文化差異。如并購完成后,并購企業不能對被并購企業的企業文化加以整合,使被并購企業融入到并購企業的文化之中,那么,并購企業的決策就不可能在被并購企業中得以有效貫徹,也就無法實現企業并購的協同效應和規模經營效益。

  13、信譽風險

  企業的商譽也是企業無形資產的一部分,目標公司在市場中及對有關金融機構的信譽程度有無存在信譽危機的風險,是反映目標公司獲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兼并一個信譽不佳的公司,往往會使并購方多出不少負擔。

  簽署協議及手續事項

  收購雙方及目標公司債權人代表組成小組,草擬并通過收購實施預案。債權人與被收購方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約定收購后的債務償還事宜。收購雙方正式談判,協商簽訂收購合同。

  在達成轉讓協議后,收購方應該盡快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有限公司的股東發生變更的,應該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動產等特定資產所有權變動的,也需要到相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才可以取得物權。在收購談判中,收購方應該盡量爭取在轉讓協議中約定轉讓方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過程中承擔的義務,避免轉讓方在收到轉讓款之后故意拖延辦理手續的時間,或者是藏匿部分辦理手續所需要的文件。

  基本概念

  并:
合并、兼并;

  購:收購,購買,一般是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

  重組:在收購前,對不納入收購范圍的資產、人員、業務等進行剝離、轉讓等的行為;

  在收購后,取得對企業或資產的控制權,并對企業或資產進行重新整合的行為。

  股權收購的特征

  1、 股權收購的客體不是營運中的公司財產,而是股權。

  2、 股權收購的結果不是公司實際財產的變更,而是公司治理結構構成的改變;換句話說,是公司股東、董事乃至高層經理人員的改變。

  3、 在股權收購的主體中,出讓方是公司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公司其他股東,也可以是公司以外的個人或組織。

  有限公司收購基本程序

  1、 收購方與目標公司或其股東進行洽談,初步了解情況,進而達成收購意向,簽訂收購意向書。

  2、 收購方在目標公司的協助下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進行資產評估,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構架進行詳盡調查,對職工情況進行造冊統計。

  3、 由收購雙方及目標公司組成工作小組,草擬并通過收購實施預案。如涉及資產收購或債權收購的,律師應當提示委托人,根據收購項目開展的實際需要工作小組成員中可以有債權人代表。

  4、 在資產收購或債權收購中,可以由債權人與被收購方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約定收購后的債務償還事宜。

  5、 收購雙方正式談判,協商簽訂收購合同。

  6、 雙方根據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規定,履行各自內部關于收購事宜的審批程序。

  7、 雙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將收購合同交有關部門批準或備案。

  8、 收購合同生效后,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股權變更登記、經營管理權轉移手續,涉及債權收購的,依法履行對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并依法辦理包括股東變更登記。[2]

  股權收購中的律師實務

  律師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收購中的作用,可概括為“一個設計、二個審查、三個參與”。

  (一)設計轉讓方式

  股權收購作為一種新的資產轉讓方式,企業決策若難以搞清,在股權收購的概念上模糊不清,這就需要我們律師認真分析股權收購雙方的企業現狀,出讓主體和轉讓意圖,幫助企業決策者作出正確的選擇。

  如:合資公司外方股東退出時的方案設計:股權收購還是清算?

  管理層收購時的股東設置:持股公司進行收購還是個人直接進行收購?

  (二)審查目標公司主體資格

  在進行股權收購時,對股權所投入的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的法律意義,在于準確地確認:

  目標公司的設立、存續、經營管理的合法性等;

  目標公司的性質是什么,比如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無限責任公司、上市公司、特種行業(行業準入限制或者外資準入限制)等等;

  股權的合法性和股權的所有權人,即誰合法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誰具有法定主體資格進行轉讓。比如出現登記股東與實際股東不一致的問題、注冊資本真實投入問題。

  (三)審查有關文件和財產

  1、審查有關文件

  審查有關文件是十分重要的環節,審查有關文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認有關文件的真實性,以便在今后的合同履行中不出現問題。

  審查法律法規對股權收購的禁止性、限制性規定;

  審查目標公司章程對股權收購(股權轉讓)的限制、程序性規定等;

  審查被收購方(股權出讓方)的公司章程,其中關于議事權限等的規定。

  2、審查有關財產

  (1)對有形資產的審查,產權、糾紛、抵押、查封等。

  (2)對無形資產的審查。同上。

  (3)對目標公司全部債權債務進行審查,包括:到期的債權有哪些,到期的債務有那些,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有無追償的可能;然后編制債權債務清單,對有糾紛的債權債務個案,應分析案情并出具法律意見書。可以借助于會計師的工作基礎。

  (4)審查目標公司的其他各個方面,進行詳細的盡職調查。

  (5)對外發表公告通知債權人,防止目標公司可能存在的或有債務導致受讓方在受讓后承擔不必要的債務。[1]

  (四)參與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有時是必需的,比如國有企業股權收購時。

  股權收購的交易價格十分重要,選擇好的資產評估機構事關重大,律師參與轉讓公司的資產評估時,要嚴格把握四個標準:

  1、評估機構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格,也就是轉讓主體的資產由該評估機構評估是否合法。1991年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有關實施細則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必須具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許可證,才有資格從事評估事物,對集體企業和三資企業同樣必須遵守這一規定。

  2、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能力。股權收購過程中,涉及的企業資產既有固定資產等有形資產,也有無形資產、知識產權,又因公司的經營性質不同,資產類型又有所不同,因此律師應了解評估機構是否有適合評估股權收購公司資產的專家設備,尤其是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必須要有具備無形資產知識的專家參與。

  3、資產評估機構的社會信譽。作為收購方的代理律師,應盡量主張由收購方聘請評估機構。

  4、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方法。評估采用的方法不同,產生的結果往往截然不同。目前常采用的評估方法有四種:清算價格法、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和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也稱市場比較法,是指選擇市場近期相同或類似的資產作為參照物或價格標準,相互比較,據以確定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重置成本法是按資產全部新價值的現行和重置成本,減去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扣額和無形損耗后確認被評估資產的現行價值。采取何種評估方法,是代理律師幫助企業權衡利弊的一項重要任務。

  公司收購的風險

  公司收購最大的風險信譽問題,這個信譽有兩層,一層是銀行、稅務、工商的信譽;另一層就是社會信譽,下面我們會一一解釋。

  企業如果有之前的經營過程中,沒事老欠稅、逃稅、不參加年檢等等不良行為,那么在銀行稅務工商的歷史記錄里自然是不好的。這種事往往一些收購方不好查到,當你接手了這樣的公司,去工商稅務辦事時,你會發現專管員很不好講話,這時你才發現這家公司是多么的“招人煩”。

  社會信譽方面,就是跟企業有合作關系,業務往來的單位或個人,這種信譽收購方也不太好查,你總不能一個個電話去問吧,如果你找的是信譽不好的公司,收購過來也是個麻煩,比如進個貨都要先付全款,如果信譽好往往就不需要了。

  在現在這種商譽至上的年代,企業的信譽往往被視為無形資產,信譽值可以影響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方方面面,任何企業都是由人去操作的,你給人家的信譽不好,自然就得不到別人的認可,關系也就會一點點流失掉。

  參考資料

  企業并購的程序和流程大致如下:

  基礎工作階段:1、制定公司發展規劃

  2、確定并購目標企業

  3、搜集信息,初步溝通,了解目標企業意向

  4、談判確定基本原則,簽訂意向協議

  5、遞交立項報告

  6、上報公司

  7、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待得到同意的批復后進入第二階段

  具體并購業務流程階段:

  1、盡職調查

  2、盡職調查報告報公司

  3、審計、評估

  4、確定成交價

  5、上報項目建議書

  6、并購協議書及附屬文件簽署

  7、董事會決策程序這個完成后進入第三階段

  注冊變更登記階段:

  1、資金注入

  2、辦理手續

  3、產權交接

  4、變更登記公司出讓相對簡單,只要確定價格、完成內部決策程序后,配合收購方完成第三階段的變更登記手續即可。

  公司并購的良好流程及實踐

  并購(mergers and acquisition)包括兼并和收購,兩者有一定的區別和聯系。但是,隨著全球化經濟大發展,實業界的創新活動層出不窮,企業兼并和企業收購的界限越來越模糊。按照國外通行的定義:

  “兼并”、“收購”及“接收(takeover)”都是“并購”這一用語的一部分。在兼并中,多家公司組合起來,為了共同的目標而共享其資源,組合起來的公司中的各股東,通常仍然是這一聯合實體的共同所有者。而收購則更類似于一錘子買賣,一家公司購買另一家公司的資產或股權,收購該公司的股份,成為該公司的所有者。在兼并中,可能會形成一家新的經濟實體,而在收購中,被收購的公司則成為收購方的附屬公司。

  并購在中國也成為企業發展越來越普遍的發展模式,很多單體企業通過并購整合實現了自身組織資源的擴張或自身組織能力在被并購對象中的實現,體現了學習效應曲線在不同對象之間的衍生和拓展。從理論而言,目前收購兼并有以下幾種模式:

  公司并購的步驟及流程

  要實現成功的公司并購,必須遵循嚴謹和專業的流程,并且通過并購流程的持續推動以逐步實現并購的里程碑目標,最終實現并購目標。通常而言,筆者依據國外成功并購的最佳實踐,認為主要步驟如下:

  1) 戰略目標考慮

  公司在進行并購之前必須考慮自己的戰略規劃及實現路徑,以及自身所具備的資源和能力。最為重要的要深刻理解自身在本行業中或預計將進入的行業中所具有的能力、知識及積累。一般而言,并購只是公司在進行業務拓展、市場拓展、渠道拓展或區域拓展過程中所采取的一種手段而已。至于是否采取收購兼并這種形式還有賴于公司自身的判斷。因此,公司在開展收購兼并之前必須清晰地定位自身的戰略,制定詳細的行動計劃,并且要評估自身的資源及能力,這種資源和能力是基于理性和科學的評估模型基礎之上的。一般而言,公司需要制定商業計劃書,清晰的將自身的能力、資源、計劃等描述在該文件中,并成為公司開展收購兼并的綱領性文件和指南。

  在公司開展收購兼并之前,必須要建立收購兼并目標對象的標準。該標準將是指導公司開展收購兼并的指南。通常,筆者認為收購兼并對象的建立標準應該涵蓋如下內容:

  2) 并購對象行業偏好?

  并購對象目前所具有的資源、規模、業務收入、盈利能力、創新及技術潛力、人員及團隊能力?

  并購對象對于并購的意愿及目標?

  并購對象所承擔的法律風險及框架?

  其他我們認為值得關注及重視的標準?

  3) 潛在收購對象的識別和篩選

  公司在完善了自身戰略框架及建立并購對象標準之后,需要對目標對象進行尋找及篩選,并對每個目標對象建立屬于他自身的信息追蹤系統,并持續追蹤目標對象的變化及更新情況。也就是在本階段完成對潛在的收購對象的識別及篩選。該階段需要通過組建專門的管理團隊來實現。該管理團隊將需要具備財務、法律、行業研究、并購相關知識及經驗、信息尋找及跟進能力。但筆者認為該管理團隊最為重要的能力應該是商業洞察力。這種商業洞察力將有助于該管理團隊在進行識別及篩選過程中通過直覺和經驗去做最初的判斷,并且能夠在不具備完整信息及資源的情況下依靠直覺判斷及識別。

  并不是所有的并購項目在剛接觸的時候就能夠具有充分的信息可以讓了團隊去判斷及研究,在并購對象接觸之初,更多需要的是直覺和職業判斷。同時,公司需要建立良好的識別及評估模型和流程,這個機制包括以下部分:

  并購對象信息收集、整理及記錄系統;

  并購對象識別及篩選、評估流程;

  并購對象信息跟蹤及更新系統,能夠持續獲得并購對象信息并及時更新;

  并購對象初步篩選及評估、定級管理體系;

  4) 盡職調查

  在確定了目標并購對象之后,公司需要進一步進行一系列的評估。這些評估機制包括:財務盡職調查、法律調查、委托外部審計機構審計、稅務調查等等。通過這些流程的開展便于全面、完整、真實的掌握并購對象的相關信息,并為公司價值評估提供有效依據。當然,在該階段可以采取委托外部咨詢機構或組織自身資源來實現。

  5) 收購對象評價

  對于并購對象的價值評估將是一個技術含量非常高的階段。一般而言,國際通常運用現金流模型(CASH FLOW MODEL)或其他一些計量模型來進行公司價值評估。比如現在麥肯錫通常運用DCF模型(折現現金流量模型)來進行公司價值評估,stern steward & co 管理咨詢公司采用EVA(經濟增加值)模型來進行公司價值評估。另外還可以采取相對乘數來進行公司價值評估。在該階段最好請專門的咨詢公司或財務咨詢顧問來進行公司價值評估。上述內容只是通過定量模型來進行評估。另外在公司價值評估過程中,還需要有定性的判斷,首先確定很多的假設基礎,并對假設基礎進行審慎的研究及確認,才能夠確保公司價值能夠被合理預測,并得到最佳估計。

  6) 法律和稅收框架選擇

  在完成上述程序之后,需要針對并購目標對象設計合適、并匹配目標對象的法律和稅收框架。任何并購事項的發生,都需要在一定法律和稅收框架下完成。因為每個國家和地區對于并購都有不同的法律和稅收政策。針對不同的并購法規和稅收政策在設計并購模式時是具有不同考量的。比如針對兼并和購買就在會計處理上具有不同是處理方法,可能在權益法和購買法之間進行選擇,自然也就會導致并購后對于以前所得稅事項處理的區別,也就適用不同的稅收條款。

  7) 管理整合

  在所有的并購流程中,很關鍵的一個流程就是管理整合,并購項目的執行過程也就是管理整合的過程。管理整合包含以下內容:

  法律實體組織建立及設計

  并購對象戰略規劃設計

  并購對象組織結構完善及管理團隊組織

  業務流程組建及重組

  業務運營模式完善及調整

  業績評估模式設計及實施

  并購過程中管理整合的目的在于提升并購項目整體業績表現,實現管理、運營以及組織文化的相互融合,主旨在于實現并購目標,無論是財務目標還是非財務目標。

  8) 收購進程監控及結果反饋

  完成上述階段之后,還需要建立完善的并購管理模式,通過積分卡來實現對于并購過程的持續監控。這種監控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并購過程里程碑目標的績效指標確定、數據收集、追蹤;并購流程本身的績效監控是并購管理過程中很重要的部分,良好的項目管理機制的建立將有助于并購過程的順利執行、也有助于對于參與并購事項的人員的業績評估,并成為良好并購管理管理模式的重要構成部分。

  并購過程中并購對象的業績表現績效指標確定、數據收集、追蹤機制;并購對象業績表現的跟蹤需要建立完整的組織績效指標體系(KPI)來實現,并通過管理報告來持續跟蹤并購對象在并購管理整合之后所反映出來的績效表現情況,也是對于前期并購評估和管理的結果性反映。

  并購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隨著法律和相關經濟手段的不斷變化而調整,會有更多的并購模式和管理創新。但隨著經濟發展,企業對于并購管理和并購流程的創新及實踐會有更多需求,這將成為未來重要的管理學科,也成為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更為關注的資源及能力。

  有限責任公司收購協議書格式

  本協議由下列二方于       年 月 日在   區簽署

  轉讓方: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甲方)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乙方)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甲方和乙方單獨稱“一方”,共同稱“雙方”。

  鑒于:

  1、甲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于 年 月 日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元;法定代表人為: ;工商注冊號為:

  2、乙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于 年 月 日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元;法定代表人為:       ;工商注冊號為:

  3、甲方擁有       有限公司100%的股權;至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各股東已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按期足額繳付了全部出資,并合法擁有該公司全部、完整的權利。

  4、甲方擬通過股權及全部資產轉讓的方式,將甲方公司轉讓給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本協議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公司整體出/受讓事項達成協議如下,以資信守。

  第一條 先決條件

  1.1 下列條件一旦全部得以滿足,則本協議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轉讓方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同意轉讓公司全部股權及全部資產的決議之副本;

  ② 甲方財務帳目真實、清楚;轉讓前公司一切債權,債務均已合法有效剝離。

  ③ 乙方委任的審計機構或者財會人員針對甲方的財務狀況之審計結果或者財務評價與轉讓聲明及附件一致。

  1.2 上述先決條件于本協議簽署之日起 日內,尚未得到滿足,本協議將不發生法律約束力;除導致本協議不能生效的過錯方承擔締約損失人民幣     萬元之外,本協議雙方均不承擔任何其它責任,本協議雙方亦不得憑本協議向對方索賠。

  第二條 轉讓之標的

  甲方同意將其各股東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權及其他全部資產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出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受讓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權和全部資產,乙方在受讓上述股權和資產后,依法享有 公司100%的股權及對應的股東權利。

  第三條 轉讓股權及資產之價款

  本協議雙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權及全部資產的轉讓價格合計為人民幣   元整(RMB)。

  第四條 股權及資產轉讓

  本協議生效后7日內,甲方應當完成下列辦理及移交各項:

  4.1 將 公司的管理權移交給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將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等全部工作人員更換為乙方委派之人員);

  4.2 積極協助、配合乙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

  公司章程之規定,修訂、簽署本次股權及全部資產轉讓所需的相關文件,共同辦理 公司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手續;

  4.3 將本協議第十六條約定之各項文書、資料交付乙方并將相關實物資產移交乙方;

  4.4 移交甲方能夠合法有效的 公司股權及資產轉讓給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五條 股權及資產轉讓價款之支付

  第六條 轉讓方之義務

  6.1 甲方須配合與協助乙方對 公司的審計及財務評價工作。

  6.2  甲方須及時簽署應由其簽署并提供的與該等股權及資產轉讓相關的所有需要上報審批相關文件。

  6.3 甲方將依本協議之規定,協助乙方辦理該等股權及資產轉讓之報批、備案手續及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七條 受讓方之義務

  7.1 乙方須依據本協議第四條之規定及時向甲方支付該等股權及資產之全部轉讓價款。

  7.2 乙方將按本協議之規定,負責督促 公司及時辦理該等股權及資產轉讓之報批手續及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

  7.3 乙方應及時出具為完成該等股權及資產轉讓而應由其簽署或出具的相關文件。

  第八條 陳述與保證

  8.1 轉讓方在此不可撤銷的陳述并保證

  ① 甲方自愿轉讓其所擁有的 公司全部股權及全部資產。

  ② 甲方就此項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陳述、說明或保證、承諾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資料均真實、合法、有效,無任何虛構、偽造、隱瞞、遺漏等不實之處。

  ③ 甲方在其所擁有的該等股權及全部資產上沒有設立任何形式之擔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證乙方在受讓該等股權及全部資產后不會遇到任何形式之權利障礙或面臨類似性質障礙威脅。

  ④ 甲方保證其就該等股權及全部資產之背景及 公司之實際現狀已作了全面的真實的披露,沒有隱瞞任何對乙方行使股權將產生實質不利影響或潛在不利影響的任何內容。

  ⑤ 甲方擁有該等股權及資產的全部合法權力訂立本協議并履行本協議,甲方簽署并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并沒有違反 公司章程之規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礙或限制。

  ⑥ 甲方簽署協議的代表已通過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權簽署本協議。

  ⑦ 本協議生效后,將構成對甲方各股東合法、有效、有約束力的文件。

  8.2 受讓方在此不可撤銷的陳述并保證:

  ① 乙方自愿受讓甲方轉讓之全部股權及全部資產。

  ② 乙方擁有全部權力訂立本協議并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并沒有違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規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礙或限制。

  ③ 乙方保證受讓該等股權及全部資產的意思表示真實,并有足夠的條件及能力履行本協議。

  ④ 乙方簽署本協議的代表已通過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權簽署本協議。

  第九條 擔保條款

  對于本協議項下甲方之義務和責任,由 、 、 承擔連帶責任之擔保。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 協議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之規定履行其義務,應按如下方式向有關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

  ①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第七條之陳述與保證,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者,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協議之規定及時向甲方支付該等股權及資產之轉讓價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額承擔日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10.2 上述規定并不影響守約者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協議其它條款之規定,就本條規定所不能補償之損失,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之解決

  11.1 協議之訂立、生效、解釋、履行及爭議之解決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本協議之任何內容如與法律、法規沖突,則應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11.2 任何與本協議有關或因本協議引起之爭議,協議各方均應首先通過協商友好解決,30日內不能協商解決的,協議雙方均有權向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協議修改,變更、補充

  本協議之修改,變更,補充均由雙方協商一致后,以書面形式進行,經雙方正式簽署后生效。

  第十三條 特別約定

  除非為了遵循有關法律規定,有關本協議的存在、內容、履行的公開及公告,應事先獲得乙方的書面批準及同意。

  第十四條協議之生效

  14.1 協議經雙方合法簽署,報請各自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批準,并經

  公司股東會通過后生效。

  14.2 本協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第三份備存于 公司內;副本若干份,供報批及備案等使用。

  第十五條其它

  15.1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另行訂立補充協議予以約定。

  第十六條 本協議之附件

  16.1 公司財務審計報告書;

  16.2 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書;

  16.3 公司租房協議書;

  16.4 公司其他有關權利轉讓協議書;

  16.5 公司固定資產與機器設備清單;

  16.6 公司流動資產清單;

  16.7 公司債權債務清單;

  16.8 公司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本頁以下無正丈)

  簽署:

  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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