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chang)損(sun)失如(ru)何進行會計(ji)處理?
計入營業外支出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損失強調的是非日常活動,反映的是經濟利益的凈流出。
《企業會計準則—— —應用指南》的附錄—— —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規定,營業外支出是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損失,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盤虧損失、非常損失、罰款支出等。即地震損失等非正常損失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企業發生地震等非正常損失的會計分錄如下:處理前: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存貨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折舊貸: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等經批準后:借:營業外支出—— —非正常損失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如何計稅
自然災害損失不屬于非正常損失。
對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認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通過新舊細則對照,新細則對非正常損失規定了一個較窄的范圍,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即增值稅的相關規定中,地震造成的損失等自然災害損失已不屬于非正常損失。這一點不同于會計上的處理,主要是出于繳稅的考慮,企業對于外購存貨在地震中造成的毀損不再作進項稅額轉出。
也就是說,自然災害損失進項稅額不做轉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本條前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
稅法上所說的非正常損失,只是指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自然災害不是人為所能控制的,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這是考慮到受災企業的負擔,自然災害造成的稅額減少,不是企業管理不善等主觀行為,這是國家稅收政策公平公正人性化的表現。
所得稅稅前扣除要專項申報
《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明確:本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也明確:資產損失分為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兩類。兩類資產損失的申報扣除時間,均要求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年度申報扣除。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為此,提示災區企業,在所得稅扣除方面,地震造成的實際資產損失,要及時作會計處理,專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例如:甲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17%,4月20日因地震庫存原材料毀損80萬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因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原材料進項稅額不進行轉出。
會計分錄如下(單位為萬元):借:待處理財產損溢80貸:原材料 80經董事會研究審批后:借:營業外支出—— —非正常損失 80貸:待處理財產損溢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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