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修立規章涉及員工切身利益時,要遵守哪些流程?
答:
訂立或修訂規章制度涉及員工切身利益時,要遵守民主管理程序,具體包括兩個步驟:
第一步,討論程序企業訂立或修訂規章制度的內容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討論,提出訂立或修立的方案和意見。
第二步,協商程序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討論過的方案和意見,由企業與職工代表或工會協商,確定最終方案。
《勞動法》第8條和《勞動合同法》第4條都對這一民主程序的內容作出了一些指引。《勞動合同法》對上述兩個步驟中企業合作對象的規定采用了不同的措詞方式。在第一步討論程序中,企業要合作的對象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在第二步協商程序中,企業要合作的對方可以是“職工代表”,也可以是“工會”,而不是“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
另外企業需要注意,職工代表的選舉、職工代表大會及“全體職工”的組織程序需要合乎法律規定。
參考法規:
《勞動法》第4條、第8條
《勞動合同法》第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
操作提示:
企業要注意,企業運行民主程序時,要注意合作對象的合法性。
現在尚未有法律或行政法規對依何種程序選舉的職工代表屬于合法、依何種程序組織的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屬于合法作出具體規定。但已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對此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如果企業所在地有相關的地方法規,企業應當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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