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第五條和第六條的相關內容,現對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中遇到的問題分析歸納如下:
(一)哪些節日屬于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共有四個:婦女節(3月8日)、青年節(5月4日)、兒童節(6月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
注釋: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二)享受對象和放假天數(見注釋4)
婦女節(3月8日),享受對象:婦女(14周歲以上的女性均可享受(見注釋1)),放假半天(上下午均可);
青年節(5月4日),享受對象:14周歲以上的青年(年齡上限28歲(見注2)),放假半天(上下午均可);
兒童節(6月1日),享受對象: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部分企業給家長放“兒童節”的假期(見注3)),放假1天;
建軍紀念日(8月1日),享受對象:現役軍人,放假半天(上下午均可)。
注釋:
1.婦女的司法解釋:14歲以上的女性稱婦女,未滿14歲的男女稱兒童。
2. 2008年4月,經*法制辦同意,“青年節”放假適用人群為14至28周歲的青年。
3.深圳特區曾有代表提案:“六一節當天為兒童家長放半天或一天假,體現特區的人文關懷”,甚至部分福利好的企業已經捷足先登,公司發文“為了更好地關懷員工,經領導批準,凡有子女不滿14周歲的員工,在兒童節當天下午可享受帶薪假期半天”。
4.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六條)“……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三)上述節日及紀念日,恰逢工作日或周六、周日時,不同情況的處理?
根據《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0】18號)要求,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可能會遇到的幾種情況歸納如下:
情況一:放假日恰逢工作日
1.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的職工,單位應支付正常工資報酬,不用事后補假,也不用支付加班工資;
2.對正常工作的職工,不視為加班,單位應支付正常工資報酬,不用事后補假,也不用支付加班工資;
3.用人單位安排放假的,單位應支付正常工資,即不扣缺勤工資。
情況二:放假日恰逢周六、周日
1.如周六、周日正常休息的,不用另行補放該假期;
2.如用人單位安排上班的,視為加班,可安排調休或按周末加班支付雙倍加班工資(而不是法定假日的三倍加班工資)。
張曉如 維思邁咨詢合伙人
曾任世界500強外企人事經理
上海財經大學MBA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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