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ke)程描述(shu)INTRODUCTION
新企業會計準則課程培訓?
日程安(an)排SCHEDULE
課程(cheng)大綱(gang)Syllabus
新企業會計準則課程培訓?
課程前言:
1.2017年7月5日,財政部發布了*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統一規范了企業與客戶因合同產生的各種收入,包括銷售商品取得的收入、提供勞務或建筑服務取得的收入、符合租賃準則以外的讓渡資產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等。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合并,執行新的收入準則,不再執行現行14號、15號準則,實際上是少了一項具體會計準則。新的收入準則自2018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行。
2.2017年財政部發布了1個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這些會計準則的頒布與實施對企業日后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會產生極其深刻影響,財務人員必須熟練掌握這些新企業會計準則。
課程收益:
通過對實際具體案例的詳細講解,使財務人員做到:
1.熟練掌握*發布和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核算、賬務處理。
2.熟練掌(zhang)握*發布和修訂的(de)企業會(hui)(hui)計準則所(suo)涉(she)及業務的(de)分類、確認、計量以(yi)及會(hui)(hui)計記(ji)錄。
授課內容:
(一)新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
1.制定背景解析
(1)完善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及終止經營的會計處理。
(2)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續趨同。
2.定義和范圍
本準則給出了處置組的定義及終止經營的條件,明確了涉及的非流動資產范圍。
3.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
本準則沿用了現行準則規定對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在當前狀況下,僅根據出售此類資產或處置組的慣常條款,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shou)極可能發生,即企業已經(jing)就一(yi)項出售(shou)計劃作出決議且獲得(de)確(que)定的購買承(cheng)諾,預計出售(shou)將在一(yi)年內完成。如(ru)果(guo)該出售(shou)計劃需要得(de)到股東(dong)或者監管部(bu)門批準,應當已經(jing)取得(de)批準。
4.持有待售類別的計量
本準則對于取得日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計量、持有待售類別的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等進行了細化規范。
(1)取得日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計量。
(2)持有待售類別的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
案例1:2017年4月30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不可撤銷合同,將某資產組進行出售,當日該資產組(包含三個單項固定資產、一項無形資產、商譽)的賬面價值為300萬元,以前未計提減值準備。2017年6月30日辦理完畢產權過戶手續。
案例2:甲公司計劃出售一項固定資產,該固定資產于20×7年6月30日被劃分為持有待售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為320萬元,預計處置費用為5萬元。該固定資產購買于20×0年12月11日,原值為1000萬元,預計凈殘值為零,預計使用壽命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取得時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不考慮其他因素。
案例3:2016年(nian)(nian)10月2日(ri),A公司(si)(si)與(yu)B公司(si)(si)簽訂不可撤銷(xiao)合同,將一項無(wu)(wu)形資(zi)(zi)產(chan)(非土地(di)使用權)出(chu)售,取得不含(han)稅(shui)價款300萬(wan)元,應繳納的增(zeng)值(zhi)稅(shui)為(wei)18萬(wan)元(適用增(zeng)值(zhi)稅(shui)稅(shui)率為(wei)6%,不考慮(lv)其他稅(shui)費(fei),300×6%=18萬(wan)元),預計(ji)2017年(nian)(nian)1月將辦理(li)完畢相(xiang)關(guan)手續。該(gai)無(wu)(wu)形資(zi)(zi)產(chan)系2014年(nian)(nian)7月2日(ri)購入,實際支付全部價款為(wei)720萬(wan)元,預計(ji)法律剩余(yu)有效年(nian)(nian)限為(wei)8年(nian)(nian),A公司(si)(si)估(gu)計(ji)受(shou)益期(qi)限為(wei)5年(nian)(nian),采用直線法攤銷(xiao)。2017年(nian)(nian)1月2日(ri),A公司(si)(si)辦理(li)完畢無(wu)(wu)形資(zi)(zi)產(chan)的相(xiang)關(guan)手續。
5.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的列報
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區別于其他資產單獨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區別于其他負債單獨列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負債。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與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負債不應當相互抵銷,應當分別作為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列示。
案例4: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2015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項購貨合同,甲公司從乙公司購入一臺需要安裝的大型機器設備。合同約定,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價款。該設備價款共計6 000萬元(不含增值稅),分6期平均支付,首期款項1 000萬元于2015年1月1日支付,其余款項在5年期間平均支付,每年的付款日期為當年12月31日。支付款項時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2015年1月1日,設備如期運抵并開始安裝,發生運雜費和相關稅費260萬元,已用銀行存款付訖。2015年12月31日,設備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發生安裝費360萬元,已用銀行存款付訖。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用銀行存款如期支付了款項。
案例5:承上例。
6.終止經營的列報
準則規定,在利潤表中分別列示持續經營損益和終止經營損益,在附注中進一步披露詳細信息。
在(zai)利潤(run)表(biao)主表(biao)中列(lie)示有關終(zhong)(zhong)止經(jing)(jing)營損(sun)益(yi)的(de)信息(xi),有利于報表(biao)使用者了解哪些經(jing)(jing)營將(jiang)無法(fa)為企業(ye)(ye)創造現金流量,使得財務(wu)報表(biao)更真實地反映企業(ye)(ye)經(jing)(jing)營成(cheng)果,但也(ye)不能提(ti)供過多有關終(zhong)(zhong)止經(jing)(jing)營的(de)信息(xi)。因(yin)此(ci),準則要(yao)求在(zai)利潤(run)表(biao)中單獨反映終(zhong)(zhong)止經(jing)(jing)營損(sun)益(yi),其他細化信息(xi)在(zai)附(fu)注中披露(lu)即可(ke)。
(二)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1.從風險報酬轉移模型轉變為控制權轉移模型。
新準則打破了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只有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才能確認收入。
新的收入確認模型強調對單個履約義務的識別。
案例:附有質保條款的銷售,在質保期內是否確認收入?
2.新準則引入收入確認的“五步法”,關注收入計量和確認的邏輯思維。
3.新準則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范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
新準則將收入確認方法統一為兩大類:“在某一時點完成履約義務”和“在一段時間內完成履約義務”。
案例:兩種收入的確認。
4.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案例:家裝(zhuang)公司(si)與客戶簽訂的裝(zhuang)修(xiu)合同就是(shi)包含多重交易安排(pai)的合同。
5.對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的會計處理規定。
區分代理人和主要責任人,選擇總額法和凈額法。
案例:在一些進出口貿易中,貿易商不通過買賣賺取差價,而主要通過提供代理服務賺取傭金,那么這些所謂的貿易商其實是代理人,應當將手續費收入確認為營業收入。
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
(1)附有質保條款的銷售。
(2)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
(3)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
(4)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
(5)售后回購。
(6)無需退還的初始費(如俱樂部的入會費)。
案例: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的會計處理。
劃分條(tiao)件(jian)表日(ri)后事項(xiang)怎樣進行相關的會(hui)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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