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債的審計重點
講師:胡(hu)冬梅(mei) 瀏覽次數:2580
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日(ri)程安排SCHEDULE
課(ke)程大綱Syllabus
專項債的審計重點
【課程背景】
近期央行發布金融統計數據,調整了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口徑,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納入社會融資規模。地方政府專項債在發行方式、定價等方面應從實體合法合規性和程序的合法合規為基礎,并根據項目收益專項債的特點,從主體合法性、項目合法性、募集資金用途合理性進行法律審核和風險控制。
近來,*及地方各級政府召開多次會議強調要堅決防范化解風險,增強財政可持續性,地方債改革、隱性債務管控等成為“十四五”時期健全政府債務管理制度重要內容。
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償債的主要來源土地出讓收入明顯下滑、主要支柱產業遭遇嚴重的產能過剩,面臨著嚴重的償債困境,進而被迫變相融資,形成惡性循環,所隱藏的資金鏈斷裂甚或大型的金融風險不容忽視。政府性債務的全口徑審計,主要目的是要摸底可靠數字,防控可能引發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同時建立地方債管理的問責機制,為地方債管理、分稅制改革等長效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據。
【課程大綱】
一、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概述
1、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概念
2、與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的主要區別
(1) 債券所指向的融資項目是否具有一定收益
(2) 債券本息的主要償還來源不同
3、與企業債券的區別
1)主導發債機構
2)債券發行主體
3)債券發行額度
4、地方政府專項債分類
1)一般專項債
2)項目收益專項債
二、地方債的近年趨勢
1、從一般專項債到項目收益專項債、⑤、⑥、⑧、⑨、⑩
1) 財庫[2015]83號文后變化:
①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管理制度不斷完善
②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發行規模直線上升
③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專款專用,資金用途、來源明確,并設置了資金周轉條款。
④當項目對應的專項收入暫時難以實現,可在專項債務限額內發行對應或者相關專項債券周轉償還,項目收入實現后予以歸還。
2) 財預 [2017]89號文后變化趨勢(分類細化)
①土地儲備專項債券
②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
③收費公路專項債券
3) 財預(2018) 34號文后變化趨勢
①細化并完善了專項債的發行和管理工作,在政策上鼓勵專項債的發行并釋放信號:未來專項債的發行將不斷放量。
②專項債的供需量有限,但供給規模將持續增長
三、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合法合規性審查要點
1、主體合法性
1)發行主體
2)償還主體
3)資金使用主體
4)單只專項債券與集合債券
2、項目合法性
1)項目實施主體合法性
2)項目審批流程的合法性
①實施主體是否具備相應資格
②具體項目是否取得相關批復文件
3)對單個項目分別核查,分別出具法律審核意見
3、募集資金用途合理性
1)債券對應項目所需資金的合理性
①是否存在明顯不滿足募集需求的情況
②是否存在重復募集、超申報項目募集情況
③是否存在項目階段與募集資金用途不匹配情況
2)項目支出的真實性
3)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全口徑管理和動態監督
4)重點審查新增債務
四、專項債券資金使用過程中應該重點注意哪些問題?
1、專款專用,禁止挪用。——只用于債券信息披露文件所約定的項目
2、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準確反映資金的收支狀況
1)應對專項債券資金支出進行專項核算
2)對應項目形成的收入進行專賬核算
3)項目單位開設債券資金專戶,并與專戶銀行簽訂規范的服務協議,進行規范管理
3、加強項目建設前期準備工作,加快資金使用,形成實物工作量
1)發行后“錢等項目”的情況,造成債券資金閑置,加重地方政府利息負擔
2)提升資金使用效率,在穩投資、補短板方面的積極作用
4、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接受財政部門監管。
1)專項債券屬于地方政府債券,執行法定限額管理
2)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由財政部門辦理發行兌付
3)債券資金的使用情況和結余情況應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5、債券資金專戶的收支情況和結余情況應按約定的方式向社會進行披露
五、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舉措
1、完善政府債務管理體制
2、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確定機制
3、完善政府債券發行管理機制,優化地方政府債券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
4、對于專項債券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要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5、以債務率為主的政府債務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綜合評估政府償債能力
6、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妥善處置和化解隱性債務存量
7、完善常態化監控機制,決不允許新增隱性債務上新項目、鋪新攤子。
8、強化國有企事業單位監管,健全向企事業單位撥款機制。
9、嚴禁地方政府通過金融機構違規融資或變相舉債
10、清理規范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剝離其政府融資職能
11、健全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務違約處置機制
12、加強督查審計問責,嚴格落實政府舉債終身問責制和債務問題倒查機制。
六、銀保監發[2021]15號整體要求
1、銀行保險機構對于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防范“八不得”
1)不得違法違規提供實際依靠財政資金償還或者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的融資。
2)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黨委、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及其部門出具承諾或擔保性質的文件,
3)不得要求或接受以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進行融資抵押、質押
4)不得要求或接受以政府儲備土地或者未依法履行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公益程序的土地抵押、質押。不得提供以預期土地出讓收入作為企業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
5)參與政府和社會的合作(PPP)、政府投資基金等,不得約定或要求由地方政府回購
6)不得將融資服務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
7)企事業單位在銀行保險機構存量地方政府相關融資,“問題融資”須整改合格。
8)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健全新增隱性債務發現機制。
2、審計須關注的城投融資租賃業務的應對策略
1)隱債主體標準以單一法人主體為口徑。
2)涉及隱債的主體進行續借流貸,但流貸逐步壓縮
3)信托和租賃融資業務沒有指定資金用途的都是流貸,但到期可以續借
4)銀保監會所編制的地方融資平臺名單未退出類企業
專項債的審計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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