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ke)程描述INTRODUCTION
日程安排SCHEDULE
課程大綱Syllabus
建筑業涉稅實務公開課
課程背景
隨著全電發票試點政策的全面推行,金稅工程各項服務及監控功能將持續完善。稅務機關基本實現了稅收征管信息的集中收集、數據比對及執法行為標準化、規范化,稅收管理模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稅務稽查的剛性和威懾力得以強化,依法納稅的理念深入人心。建筑業涉稅環節和涉及稅種較多,稅收征管環境變化及稅收政策的調整,將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較大影響。值此背景之下,建筑企業必須樹立正確的稅務管理理念,梳理業務流程,積極適應形勢,以專業防風險,以規范促發展。
本次課(ke)程結合建筑行業特點,圍繞增值稅(shui)、企(qi)業所得稅(shui)兩大主體(ti)稅(shui)種,并兼顧其他(ta)稅(shui)費,全(quan)流程多(duo)角度審視企(qi)業涉(she)(she)稅(shui)事項,幫(bang)助企(qi)業深層次開展稅(shui)務(wu)“健康體(ti)檢”,對經濟業務(wu)進行一次系統的梳理、甄別(bie)、計算和確認,從而及時、準確、完整(zheng)地(di)反(fan)映稅(shui)務(wu)管(guan)理信息,有(you)效(xiao)解決稅(shui)收疑難熱點問(wen)題,進一步(bu)防范企(qi)業涉(she)(she)稅(shui)風(feng)險與財(cai)務(wu)人員(yuan)崗位風(feng)險。
課程對象
1、建筑企業、房產公司的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項目承包人、項目掛靠人
2、建筑企業,房產公司的財務人員、辦稅人員、合同管理人員、勞資專管員、
3、建筑企業、房產公司的人力資源部或負責人事管理的人員;
4、會計事(shi)務所、稅(shui)務事(shi)務所、財(cai)稅(shui)咨詢公司人員;
課程大綱
第一講建工企業收入確認涉稅處理、風險防控與稽查應對
一、增值稅收入確認的合規管理與風險防控
(一)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涉稅風險及其防控
1、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一般規定
[案例]一起因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引發的行賄案件
2、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特殊規定
3、建筑服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N種情形
(1)先開具發票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2)工程合同約定付款時間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3)未簽訂工程合同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4)工程合同未約定付款時間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5)工程質押金、保證金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6)提供建筑施工服務前即取得工程款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7)建工企業預收工程款時是否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8)建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工進度確認增值稅收入并納稅嗎?
[案例]建工企業墊資施工且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五年內分期付款,應如何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案例]建工企業免費無償為自己的母公司提供裝修服務應在何時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
[案例]為了延盡增值稅納稅時間,應盡量拖延發票開具時間其實是錯的
[案例]標題誤導:某建筑公司未按照工程進度確認收入被稅務稽查
4、建筑材料與設備銷售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
(1)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建材應在何時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
(2)收取預收款方式銷售建材應在何時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
(3)受托加工商品混凝土時該如何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4)建筑施工企業加工制作鋼結構件并移送至工程項目地應在何時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案例]商品砼企業與建安企業約定:建安企業先辦充值卡并充值1000萬元,其后建安企業即可隨到隨付提取商品砼,此時商品砼企業該如何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
[案例]甲公司與乙建筑設備租賃公司簽訂10000萬元(不含稅)盾構機的銷售合同,約定:乙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甲預付貨款4000萬元,次年5月再支付4000萬元,次年12月再支付2000萬元及尾款。乙于合同簽訂后當天即向甲公司轉賬6000萬元,并于次年9月份支付4000萬元,12月再支付尾款,請問:甲公司該如何確認增值稅收入?
5、工程設備租賃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出租建筑工程設備取得預收款時是否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2)將建筑工程設備與人一并打包為建筑企業服務但采取預收款方式的,收到預收款時是否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二)增值稅稅款預繳的涉稅處理及風險防控
1、取得預收款并未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為什么要預繳稅款?
2、取得工程款未預繳稅款時,稅務機關能否回收稅收滯納金?
3、收到預收款預繳增值稅后需要同時預繳城建稅及附加嗎?
4、未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在項目所在預繳稅款的有什么風險?
5、異地項目是否既要向本地預繳又要向項目所在地預繳?
6、異地施工項目多預繳了增值稅該向哪個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7、本地項目與異地項目預繳時,不同項目的預繳稅款能否相互抵減?
[案例]建筑安裝企業未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稅款且超過6個月了,項目地稅務機關還能追繳稅款嗎?
[案例] A建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注冊在甲地,在甲地有兩個施工項目分別為1號工程、2號工程,同時A公司在乙地也有兩個施工項目分別為3號工程、4號工程。10月份,1號工程收取預收款100萬元,2號工程向分包方支付分包工程款100萬元,3號工程預收工程款100萬元,4號工程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100萬元,A公司上述業務,如何預繳增值稅?
(三)增值稅收入金額計量的涉稅處理及風險防控
1、簽了合同未實質施工時向甲方收取的違約金應否繳納增值稅?
2、合同義務部分履行時向甲方收取的違約應否納稅?應否開票?
3、因工程有質量問題而給甲方的折讓能否沖減增值稅銷售收入?
4、建工企業因金額等原因給甲方的價格折扣能否沖減銷售收入?
5、為促進資金回籠給甲方的折扣是否可以沖減增值稅銷售收入?
6、納稅人發生的現金折扣應否沖減增值稅收入?如何與稅務(稽查)機關協調?
7、甲方違約致工程停工,通過訴訟從甲方取得賠償金是否納稅?
[案例]甲設備租賃公司與乙建筑公司簽訂設備租賃合同約定租期三年,每年租金500萬元,年底一次性支付。乙公司在承租一年后違約不再租用設備,甲向乙收取違約金100萬元,該100萬元的違約金應否繳納增值稅?
(四)建筑企業材料購銷應注意的稅務及業務風險
1、合同未明確銷售結算方式,發生爭議怎么辦?
2、合同未明確降稅是否降價,發生爭議怎么辦?
3、銷售結算方式與建筑業材料購進發票取得時點的關系
4、供應商注銷或聯系不上沒法給我們開具發票了,怎么辦?
二、建筑業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涉稅處理與風險防控
(一)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原則
(二)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的一般規定
1、銷售商品確認收入的條件
2、不同商品銷售方式如何確認收入
3、提供勞務如何確認收入
4、建筑服務完工進度法
(三)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的特殊規定
三、建筑企業“兩稅”收入確認差異性處理與風險防控
(一)“兩稅”收入確認差異性處理
(二)“兩稅”收入確認風險點及風險應對
1、兩稅收入比對不符
2、建筑企業有銷無進風險指標應對
3、稅負率指標實務問題處理
(1)稅負率指標的計算
(2)稅負率指標的發布
(3)如何看待稅負率預警指標?
(4)企業如何向稅局撰寫情況說明?
四、建筑企業完工進度法下收入、成本確認風險點與風險防控
(一)未按完工進度確認收入的稅務風險
1、稅務檢查前未確認收入
2、稅務檢查前已確認收入但確認時點滯后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按完工進度確認了收入與成本,但未取得成本發票怎么辦?
3、按完工進度法確認收入成本,月末未收到成本發票怎么辦?
4、按完工進度法確認收入成本,年末未收到成本發票怎么辦?
5、按完工進度法確認收入成本,匯算清繳前未收到成本發票怎么辦?
6、按完工進度法確認收入成本,稅務檢查發現缺少成本發票怎么辦?
7、發票(piao)取得及處理的5個(ge)時間節(jie)點
第二講建筑業增值稅計稅方法運用及涉稅處理風險防控
一、增值稅兩類納稅人兩種計稅方法的比較及選擇
1、增值稅一般征收方法及應納稅款的計算
2、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3、兩種計稅方法的稅負比較及納稅籌劃選擇
4、納稅人身份選擇納稅籌劃思路的錯弊分析
[案例]一般納稅人分立或者注銷以選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并不能讓納稅人真正獲利!
二、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政策及風險隔離
1、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政策背景與意義
2、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的兩種類型
(1)選擇型簡易計稅
(2)強制型簡易計稅
3、同一建工企業的同類項目可否分別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
[案例]為了適用簡易計稅,建筑公司手工修改合同被定性偷稅!
[案例]錯誤適用簡易計稅,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被認定偷稅!
三、如何精準把握簡易計稅政策的要點并合法降低稅負
1、什么是清包工勞務?提供輔材及比例對其是否有影響?
2、什么是甲供?有沒有比例要求?合同無甲供條款是否有影響?
3、建設方提供水電是否屬于甲供項目并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4、建設方轉供水電能否適用甲供項目并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5、建筑施工企業包工包料工程能否按甲供并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6、分包合同約定總包方采購設備是否屬于甲供并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案例]對于建筑施工企業的簡易計稅選擇需求,建設方是否配合?應否配合?
[案例]建設方提出甲供,建工企業可按簡易方法計稅是有利還是無利?
[案例]建設工程合同如何約定水電條款進而使雙方的增值稅利益*?
四、一般計稅方法與簡易計稅的轉換及疑難問題
1、一般計稅項目能否自由轉換為簡易計稅方法?
2、一般計稅項目如何調整轉換為簡單計稅方法?
3、簡易計稅項目能否自由轉換為一般計稅方法?
4、簡易計稅項目如何調整轉換為一般計稅方法?
五、簡易計稅方法備案管理政策變化
[案例]增值稅簡易計稅項目未留存備查合同被稽查
六、建筑業工程分包、轉包的涉稅風險及合規管理
1、工程分包下,實際施工人能否要求無合同關系的承包人付款?
2、何為“甲指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工程有質量問題時誰承擔責任?
3、從分包方取得勞務派遣發票時,還能適用差額征稅政策嗎?
4、分包合同約定總包方采購設備與材料時,計繳增值稅時,設備與材料款能否作為他包款扣除?
5、與個人(個體戶)簽訂他包合同是否違法?能否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
6、分包方未依規預繳稅款,項目地稅務機關能否要求總包方補繳分包方增值稅?
7、總包方預繳稅款后才取得分包方發票,多預繳的稅款該如何處理?
8、分包方未依規預繳稅款,總包方還可以繼續適用差額征稅政策么?
9、工程分包時,能否一方按一般計稅方法納稅而另一方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納稅?
10、分包方按照11號公告的規定直接向甲方開票是否違規?能否繼續差額征稅嗎?
11、分包方直接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的建筑服務發票是否合法有效?
12、簡易征收時的設備安裝工程是否也可以適用分包差額征稅政策?
13、簡易征收項目下,“材料分包”、“機械分包”能否適用差額征稅政策?
[案例]建筑公司適用簡易計稅時多扣除分包款被認定為偷稅。
[案例]工程設備安裝租賃公司實控人以虛假分包方式偷稅被判刑2年半
[案例]勞(lao)務分包業務中的貓膩!虛(xu)增1200萬元費用(yong)逃稅(shui)被稽查
第三講兼營與混合銷售的涉稅風險防控與籌劃管理
一、何為兼營?何謂混合銷售?兩者有何關系?如何區別?
二、兼營和混合銷售的增值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三、總局文件稱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服務不是混合銷售存在怎樣的“白馬非馬”式的邏輯錯亂!
四、如何正確判斷兼營與混合銷售并正確履行增值稅納稅義務?
五、兼營與混合銷售業務的數量解讀與“胡氏判定法”
六、外購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服務如何正確進行增值稅處理?
七、提供建筑安裝服務并同時銷售外購貨物如何繳納增值稅?
八、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服務如何作增值稅處理?
九、提供建筑服務并銷售自產貨物如何保障增值稅處理合規?
十、銷售電梯同時提供安裝服務該如何正確計繳增值稅?
十一、銷售鋼構并提供安裝技術服務如何確保增值稅利益*?
十二、提供園林綠化工程服務并提供后續養護是混合銷售嗎?
十三、只發分別簽訂合同,混合銷售就可以調整為兼營?
十四、全面增值稅時代混合銷售政策應否取消?能否取消?
相關案例:
[案例]建安合同總金額2、8億元,設備和材料總價2億元、建筑安裝服務總價0、8億元,是還是混合銷售?
[案例] A銷售合同約定2月銷售貨物,B建安合同約定10月才進行安裝,該業務是兼營還是混合銷售?
[案例] 園(yuan)林綠化企(qi)業銷(xiao)售(shou)自產(chan)苗木并(bing)提(ti)供建安服務的,就好如何有(you)效開展納稅(shui)籌劃?
第四講建筑業“三流一致”實務處理、風險防控與檢查應對
一、什么是“三流合一”?有政策依據嗎?
二、“三流一致”政策演變及未來趨勢
三、“三流不一”屬于發票虛開嗎?
四、“三流不一”時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五、“匯票背書”是否存在虛開發票風險?
六、“委托付款”意味著“三流不一”嗎?
七、“委托采購”是否存在“三流不一”風險?
八、員工個人賬戶付款后報銷是否符合三流合一?
九、“委托發貨”合同與“三流合一”
十、“委托收貨”合同與“三流合一”
十一、稅務機關對“三流合一”的理解與執行
十二、司法機關對“三流合一”的把握與執行
十三、母公司中標但由子公司施工的可操作性與風險防控
十四、“三流合一”對合同及其簽訂的約束與規范
十五、“三流一致”政策適用范圍
[案例]委托購貨但因手續不全被認定為發票虛開
[案例]簽了三方協議進項稅不能抵扣并被補稅超過450萬元
[案例(li)]貨物流與資金流不一致時該如何(he)規避涉稅風險?
第五講建筑業重、特業務涉稅處理與風險防控
一、掛靠業務涉稅問題處理與風險風控
1、工程掛靠的含義及其本質
2、建筑法對工程掛靠的限制及法律責任的規定
3、工程掛靠的兩種主要模式與風險控制選擇
4、工程掛靠下納稅人的確定
5、工程掛靠與虛開發票的涉稅風險與應對
6、掛靠人提供虛假發票時,相關責任如何分配
7、掛靠費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處理
8、掛靠資金的涉稅風險及其應對
[案例]掛靠人對外欠付的工程款,被掛靠單位是否承擔責任
[案例]掛靠方虛開發票,被掛靠方產生涉稅風險的,誰承擔損失?
[案例]發包方以掛靠人購買的專票抵扣、扣除,但法院判決不屬偷稅!
[案例]掛靠人是如何從被判有期徒刑的虛開專票罪變為無罪的
[案例]被掛靠方“不知情”能否成為不承擔稅收風險與責任的借口?
[案例]掛靠人收入與被掛靠人無關少報稅被稅務機關的法案判定偷稅!
二、建筑業勞務派遣用工實務問題處理與風險防控
1、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比較(含義與特征差異)
2、勞務派遣用工下增值稅政策及計稅方法的選擇
3、勞務派遣用工下企業所得稅處理及其風險規避
4、勞務派遣用工能否轉換為建筑業勞務分包?
[案例]直接與間接使用勞務工的稅收差異及其籌劃選擇
[案例]勞務派遣用工下,個人所得稅該由誰扣繳?如何扣繳?
[案例]勞務派遣用工能否成為建筑施工企業規避社保的路徑選擇?
三、農民工報酬支付的涉稅處理與風險防控
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關于工程建設領域的特別規定?
2、包工頭雇傭的農民工是否也適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3、代發工資過程中,總、分包單位之間是否涉及發票問題?
4、總分包單位接受勞務派遣用工是農村居民的,如何適用條例規定?
5、總包單位代付農民工工資時,應由誰來扣繳個稅?如何扣繳?
6、企業應否為繳納農保的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
[案例]因農民工工資列支依據不足被認定虛列成本補稅
[案例]包工頭偽造農民工工資除稅收風險外被認定合同詐騙
[案例]發放農民工工資未扣繳個稅被處罰
四、砂石等建筑材料涉稅問題處理與風險防控
1、外購砂石加工后再銷售的能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2、外購砂石料用于建筑工程無法取得發票怎么辦
[案例]外購材料未取得發票虛開發票被認定為偷稅
五、建筑工程設備租賃業務的涉稅處理與風險防控
1、單純出租工程設備如何繳納增值稅?
2、“工程設備+人”模式下如何繳納增值稅?
3、塔吊出租、塔吊加司機在工地服務以及塔吊加司機在碼頭服務,三者的增值稅政策有何不同?
4、面對13%、9%、6%的稅率差異,納稅人該如何選擇?
5、“腳手架+人”“出租”模式是按13%還是按9%納稅呢?
6、出租并搭建腳手架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如何開具發票?
六、以房頂抵工程款業務的涉稅處理與風險隔離
1、房屋產權轉移登記至建筑企業名下時的涉稅處理
2、房屋產權未轉移登記至建筑企業名下時的涉稅處理
3、房產公允價格與頂抵的應收工程款不一致時的處理
4、房產公允價格、第三方交易價格以及應收工程款不一致時的處理
七、BT、BOT、PPP、EPC等業務增值稅處理
1、什么是BT、BOT?目前各地對該類型項目的增值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2、什么是PPP項目,在增值稅政策上,各地都是如何規定的?
3、什么是EPC項目,各地對EPC項目的增值稅政策都是如何規定的?
4、建工企業承接的EPC項目中設備價款占比超過60%時該如何納稅?
5、BT、BOT項目有何差異?該如何進行增值稅處理?有無政策依據?
6、PPP該如何正確進行增值稅處理?項目借款利息能否從收入中扣除?
7、如果稅務機關擬(ni)將PPP或BOT按照金融業稅目(mu)征(zheng)收增值稅,那么(me)又(you)該如何進行溝(gou)通和協調?
建筑(zhu)業涉稅實務公開課
轉載://citymember.cn/gkk_detail/304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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