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日程安排SCHEDULE
課程大綱Syllabus
F+EPC模式培訓
課程大綱:
一、理解EPC含義
1、EPC含義
2、EPC中的各個(ge)含義
二、EPC的特點
(1)早期階段
(2)設計階段(3)邊設計邊施工的工程項目
(4)EPC模式也(ye)有一定的(de)風險(xian)
三、F+EPC模式的概述
1、F+EPC模式是融資建設模式
2、F+EPC模式凸顯“融資”功能
3、F+EPC模式項下的回報機制
四、F+EPC模式主體
1、F+EPC模式不僅有政府部門,還會涉及地方國有企業、EPC工程總承包單位、合資公司。
2、F+EPC模式主要是由政府部門、地方國有企業借助EPC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資金實力、融資能力,不能違反建筑法對EPC合同的工程款結算需求。
3、在項目(mu)自身具備(bei)政府付款來源的情況下,可以用于(yu)項目(mu)融資。
五、F+EPC的三種模式
(1)股權型融資+EPC
(2)債權型融資+EPC
(3)延付型融資+EPC
六、F+EPC和EPC+F兩者的區別:
1、F+EPC:
2、EPC+F:
七、適用主要的領域
1、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
2、政府投資項目
3、政(zheng)府投資項目(mu)之外(wai)的其他項目(mu)
八、建設單位、EPC承包單位和合資公司三者關系
1、特定項目承包權的經濟實體
2、合資公司需要(yao)成(cheng)為項目(mu)建設單位
九、涉及的具體問題
1、項目所需資金來源
2、項目資金使用
3、融資的資金回收
4、合法合規的前提下解決以(yi)上三個問題
十、“F+EPC”模式可能存在的風險
1、“F+EPC”模式不屬于法定政府舉借債務的方式,存在合規風險
2、政府方作為項目業主采用F+EPC模式的,易被認定為地方政府以BT模式變相舉債
3、以企業作為項目單位采用F+EPC模式,存在資金來源的風險
4、立項主體的合規風險
5、企(qi)業性質的(de)合(he)規風險
十一、在實施中出現的工程總承包糾紛
1、在發包人主體變更中,總承包的聯合體成員效力是如何?
2、工程總承包合同簽訂后,聯合體各方變更共同投標協議或聯合體協議的是否有效嗎?
3、分包單位缺乏相關資質的是否可以承攬工程?
4、分包單位未在合同中約定且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如何處理?
5、企業內部承包是否屬于轉包?
6、哪些情形被認為是違法分包?
7、如何判斷承包單位設計圖紙是否滿足“發包人要求”?
8、工程總承包(bao)單位設計優化的(de)費用該如何分配?
F+EPC模式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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