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銀行的法律規范
日程安排(pai)SCHEDULE
課程大綱Syllabus
銀行的法律規范
培訓對象:
銀行客戶經理、信(xin)貸人員、銀行其他相關人員
課程目的:
通過(guo)培訓使得客戶經理在營銷(xiao)過(guo)程中掌握(wo)相關(guan)的法律規范(fan)尺(chi)度,在合法合理的范(fan)圍內開展業務
課程大綱:
一、誠實信用原則
(一)相關法律規范
《民法通則》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商業銀行法》第五條 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三)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四)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五)法(fa)(fa)(fa)條釋義(yi) 所謂(wei)誠(cheng)(cheng)實(shi)(shi)信(xin)用原(yuan)則(ze)(ze),簡稱誠(cheng)(cheng)信(xin)原(yuan)則(ze)(ze),是(shi)指民事(shi)(shi)主(zhu)體在(zai)(zai)從事(shi)(shi)民事(shi)(shi)活(huo)(huo)動、行(xing)(xing)使民事(shi)(shi)權(quan)利(li)(li)(li)(li)和履行(xing)(xing)民事(shi)(shi)義(yi)務時,應本著善意(yi)、誠(cheng)(cheng)實(shi)(shi)的(de)態度,不得損害(hai)他人(ren)利(li)(li)(li)(li)益和社會(hui)公共(gong)利(li)(li)(li)(li)益。法(fa)(fa)(fa)律(lv)(lv)上的(de)誠(cheng)(cheng)信(xin)來源于日常生活(huo)(huo)中的(de)誠(cheng)(cheng)信(xin),是(shi)將*限度的(de)道(dao)德要求上升為法(fa)(fa)(fa)律(lv)(lv)要求,是(shi)一般(ban)誠(cheng)(cheng)信(xin)的(de)法(fa)(fa)(fa)律(lv)(lv)化。 由于誠(cheng)(cheng)實(shi)(shi)信(xin)用原(yuan)則(ze)(ze)功能在(zai)(zai)實(shi)(shi)踐中的(de)凸顯,誠(cheng)(cheng)實(shi)(shi)信(xin)用原(yuan)則(ze)(ze)奉(feng)為現代民法(fa)(fa)(fa)的(de)最高指導原(yuan)則(ze)(ze),學(xue)者謂(wei)之(zhi)“帝王條款(kuan)”。 所有(you)(you)具體的(de)民事(shi)(shi)立(li)法(fa)(fa)(fa)均不得違反(fan)該原(yuan)則(ze)(ze)或對該原(yuan)則(ze)(ze)有(you)(you)所保留。 一方面它確(que)立(li)了當(dang)事(shi)(shi)人(ren)以(yi)善意(yi)方式(shi)行(xing)(xing)使權(quan)利(li)(li)(li)(li)、履行(xing)(xing)義(yi)務的(de)行(xing)(xing)為規則(ze)(ze),要求當(dang)事(shi)(shi)人(ren)在(zai)(zai)進行(xing)(xing)民事(shi)(shi)活(huo)(huo)動時遵(zun)循基本的(de)交易道(dao)德,以(yi)平衡當(dang)事(shi)(shi)人(ren)之(zhi)間的(de)各種利(li)(li)(li)(li)益沖(chong)突和矛(mao)盾(dun),以(yi)及當(dang)事(shi)(shi)人(ren)的(de)利(li)(li)(li)(li)益與社會(hui)利(li)(li)(li)(li)益之(zhi)間的(de)沖(chong)突和矛(mao)盾(dun)。 另一方面,它具有(you)(you)填(tian)補(bu)法(fa)(fa)(fa)律(lv)(lv)漏(lou)洞的(de)功能。當(dang)人(ren)民法(fa)(fa)(fa)院在(zai)(zai)司法(fa)(fa)(fa)審判實(shi)(shi)踐中遇到立(li)法(fa)(fa)(fa)當(dang)時未預見(jian)的(de)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zhi)接依據(ju)誠(cheng)(cheng)實(shi)(shi)信(xin)用原(yuan)則(ze)(ze)行(xing)(xing)使公平裁量權(quan),調(diao)整當(dang)事(shi)(shi)人(ren)之(zhi)間的(de)權(quan)利(li)(li)(li)(li)義(yi)務關系。
二、保密原則
1、相關法條
《商業銀行法》第29條第一項規定“為存款人保密”是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所應遵循的原則之一。
《商業銀行法》第29條第二項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0條前段規定:“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保密的義務人不僅及于銀行,也及于在銀行工作的自然人。
《商業銀行法》第53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漏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刑法》第219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2、法條釋義(yi) 銀(yin)行(xing)業(ye)從業(ye)人員不得違反法律(lv)法規(gui)和所(suo)在機構關于客(ke)(ke)(ke)戶隱私保(bao)護的規(gui)定,透露任何客(ke)(ke)(ke)戶資料和交易(yi)信(xin)息(xi)。出于好(hao)奇或其(qi)他目的向其(qi)他同(tong)事打聽客(ke)(ke)(ke)戶的個人信(xin)息(xi)和交易(yi)信(xin)息(xi)屬于不當(dang)行(xing)為,可能侵犯客(ke)(ke)(ke)戶隱私。銀(yin)行(xing)應當(dang)保(bao)護在為客(ke)(ke)(ke)戶提供開戶服務時了解到(dao)的客(ke)(ke)(ke)戶財務狀況信(xin)息(xi)。
銀行的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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