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讀
日(ri)程安排SCHEDULE
課程大綱Syllabus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讀
課程背景:
2021年正(zheng)式實施的(de)(de)《中(zhong)華(hua)人民(min)(min)(min)(min)共和(he)國民(min)(min)(min)(min)法(fa)(fa)(fa)典(dian)》是(shi)新中(zhong)國成立(li)以來的(de)(de)第(di)一部以“法(fa)(fa)(fa)典(dian)”命名的(de)(de)法(fa)(fa)(fa)律。《民(min)(min)(min)(min)法(fa)(fa)(fa)典(dian)》的(de)(de)頒布具有劃時代(dai)的(de)(de)意(yi)義(yi),將對(dui)各主(zhu)體的(de)(de)民(min)(min)(min)(min)商事活動(dong)產(chan)生(sheng)極(ji)其(qi)深刻的(de)(de)影響(xiang)。在擔(dan)(dan)保(bao)(bao)領(ling)域,《民(min)(min)(min)(min)法(fa)(fa)(fa)典(dian)》作(zuo)出了重大變(bian)革(ge):包括保(bao)(bao)證方(fang)式與保(bao)(bao)證期間的(de)(de)變(bian)化、非典(dian)型擔(dan)(dan)保(bao)(bao)合同的(de)(de)納入(ru)、動(dong)產(chan)抵押的(de)(de)特殊效力(li)規(gui)則、抵押財產(chan)的(de)(de)轉讓等(deng)等(deng)。《民(min)(min)(min)(min)法(fa)(fa)(fa)典(dian)》生(sheng)效后,《擔(dan)(dan)保(bao)(bao)法(fa)(fa)(fa)》、《物權(quan)法(fa)(fa)(fa)》等(deng)擔(dan)(dan)保(bao)(bao)核心規(gui)范將相(xiang)應廢止。對(dui)市場交易主(zhu)體而(er)言,尤其(qi)是(shi)日常涉及(ji)擔(dan)(dan)保(bao)(bao)增(zeng)信措施的(de)(de)金融機(ji)構,該等(deng)變(bian)化需引起充分重視。盡早學習掌握(wo)民(min)(min)(min)(min)法(fa)(fa)(fa)典(dian)及(ji)相(xiang)關(guan)司法(fa)(fa)(fa)解釋的(de)(de)變(bian)化及(ji)適(shi)用,才(cai)能握(wo)有“利器(qi)”,更全面地防控風(feng)險。
課程目的:
-系統了解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擔保的“更新”
-通過案例講解,反推法律規定的底層邏輯
-通過案例分析,讓學員掌握擔保、抵押、增信等方面風險防控的套路
-系統梳理,讓學員擁有基本全面的(de)法律意識
課程對象:創業者、企業法人高管、職員
課程大綱
第一篇:民法典對于擔保的總控影響
第一講:民法典總則對擔保的影響
一、原則
1、“尚方寶劍”——無據可依時的終級秘訣
1)源于法的“滯后性”
2)法是*層次的道德
2、原則條款——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撞傷兒童離開被阻猝死索賠案
3、綠色條款
案例:常某、薛某承攬合同糾紛案
4、公序良俗
案例:紋身哥的故事
二、法人與法定代表人
定義:公司法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討論:對外吹的牛要不要認
案例: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
職責:什么能干?什么干了白干?什么干了要賠錢?
案例:某公司與張某合同糾紛案
案例:龍某與某商業管理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
討論:法定代表人在合同擔保處的簽字起什么用
案例:某(mou)公司(si)擔保合同糾紛之法定代(dai)表人張某(mou)連帶責任(ren)
第二講:訴訟時效
1、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時效期間從2年變成3年
案例:黃某與某汽車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2、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
案例:林某與某科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3、持續跨越的適用
案例:張某與某第一小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4、新舊不一致時怎么辦
——適用主張(zhang)原則(ze)的規定
第三講:建設用地使用權也將影響擔保權
1、70年、50年、40年
2、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
3、自動續期
第二篇:民法典下保證擔保與擔保物權的變化
第二講:民法典之保證擔保的變化
一、擔保領域的整體影響
——《擔保法》、《物權法》等擔保核心規范相應廢止
民法典章節中:物權編分編之擔保物權、合同編之典型合同及保證合同、保理合同
二、增加保證擔保的實現條件
解讀:民法典第681條規定
——保障債權實現+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發生約定情形
案例:劉某依據保證擔保合同中雙方約定條款主張債權
三、明確獨立擔保條款無效
1、九民紀要規定
——當事人有關排除擔保從屬性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
案例:甲乙2019年在主合同約定甲丙擔保合同無效情形的效力認定
2、民法典規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案例:甲乙2021年在主合同約定甲丙擔保合同無效情形的效力認定
四、保證方式——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應明確約定
案例:保證合同中僅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責任認定
思考:保證合同中明示“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是什么保證?
五、保證期間,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及時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的依據
案例:某公司向其債務人的保證人主張債權的時效糾紛
六、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日
——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算
案例:保證人丙以債務人甲尚有償債能力而拒絕承擔擔保責任而引發的訴訟案
例外情況: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法院已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注意破產案件中債務人與保證人的停止計息時間點!可否追償?
4)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5)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案例:保證人吳某簽字畫押的放棄書是否真的有效?
實踐中的爭議及“坑”
七、債權人轉讓債權需通知保證人(認可禁止債權轉讓條款的效力)
——轉讓債權+通知保證人=生效
約定禁止債權轉讓時:保證人未書面同意轉讓=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案例:麻辣雞絲說我不同意你非讓我簽字,無效!
八、債務轉移需經保證人書面同意
——可約定!商法的自由本質
九、刪除連帶責任保證人,相互追償規定
——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而不再規定保證人享有向其他連帶責任保證人追償的權利
案例:甲真的“愛”乙就幫乙還債,同為保證人的丙丁“解脫”。
注意:內部追償權未被民法典吸納。
十、調整不得為保證人的情形
1、機關法人!但有例外
2、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案例:某建筑公司臺灣分理處為某項目提供保證是否有效
現場模擬
第三講:民法典所涉擔保物權的重要調整
一、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效力
1、首次認可有擔保功能的非典型擔保合同效力
2、債權人+特定物+享有擔保功能的合同+公示===可對抗
案例:出租人張先生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經登記可否對抗土豪買主王先生。
二、公示方式的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
——擔保物權的公示方式統一
三、統一動產抵押的設立及特殊效力規則
1、動產抵押的設立
1)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2)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案例:甲把汽車抵押給乙,又賣給土豪丙,乙丙誰有權?
2、動產抵押的優先受償順序
1)不和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買受人(僅限于動產浮動抵押)
2)不得對抗同一產上在先登記或交付的質權(先來后到要記好)
3)擔保價款,要符合公示要求的情形下具有優先效力(留置權除外)
四、明確租賃物已轉移占,設立的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影響
——已出租+已轉移占有==繼續有效
案例:甲的房產已租給乙居住兩年,現賣后,乙還能否租住
五、允許抵押人轉移抵押財產
1、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
2、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討論:“及時通知”的標準?事前還是事后?未通知的后果
案例:甲抵押的房產因故需變賣,可以賣了!
3、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的救濟
案例:甲將其價值逾千萬的別墅變賣250萬給朋友乙
六、取消對流押/流質條款的禁止性規定
案例:甲銀行可依法就其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七、擴大可質押財產范圍,取消質押登記機關的規定
——現有的+將有的
互動環節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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