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cheng)描述INTRODUCTION
日程安排SCHEDULE
課程大綱Syllabus
憲法與勞動法培訓
第一天 上午
第一模塊、憲法
憲法概論
憲法的近代史
憲法及其作用、分類、基本原則
憲法關系
第一章、總論
國體
政體
根本制度
經濟制度
選舉制度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平等權
選舉權
信仰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
言論集會結社游行示威權
勞動權
受教育權利和義務
其他義務
第三章、國家機構
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 *
第四節 *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 監察委員會
第八節 人民(min)法院(yuan)和人民(min)檢察院(yuan)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國旗
國歌
第一天下午
第二模塊、勞動合同法與勞動用工
導引
1、從增加企業勞動力成本說開去
2、規范企業依法管理人力資源(行政處罰)
3、改變資強老弱的勞動市場
4、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碰瓷”現象)
5、促進中國企(qi)業向前發(fa)展
第一章、勞動合同簽訂
引例:青島市勞動局合同范本
一、勞動合同內容
1、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注意事項:
(1)試用期(法定的幾種,且算在合同期內)的長短;
(2)錄用條件的科學設置是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
(3)承諾的福利待遇(以后履行兌現);
(4)培訓、競業條款、保密條款;
(5)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的完全告知;
(6)建立職工名冊(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
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
(7)嚴格按照人力資源規劃、企業用工計劃、
招用條件、人數招工,避免締約過失。
二、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限
1、一個與月內
2、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
3、一年以上
4、勞動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要保留一個月內通知勞動者
簽訂合同的證據。
5、電力用人單位而言,需要扭轉對勞動合同期限的狹隘認識,
重點放在以下兩項工作上:
三、勞動合同的種類
1、固定期限,建議設計為“3年+9年”的勞動合同模式。
2、無固定期限(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
(1)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幾種情況
3、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
四、無效勞動合同
1、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2、無效勞動合同(tong)的勞動報酬支付(fu)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上的承諾要兌現
二、工作與休息、假期、加班
1、工作與休息
2、假期,法定假期與帶薪假期
3、加班與倒休,加班工資、
倒休不發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員工所有收入之和)
4、另外,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
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
經過折算后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民信用,現在銀行開始啟用個人信用記錄)
三、關于供電部門的同工同酬
1、同工不同酬的現狀
2、新法規定
3、解決對策
四、勞動合同變更
有的單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合同只存單位,職工手中沒有合同,讓員工不知道自己的權利,一旦出現糾紛,就以員工不能提供合同為由,否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
2、合(he)同版(ban)本不一樣(yang),其(qi)中(zhong)一個合(he)法的勞動條件(jian)較(jiao)高的合(he)同版(ban)本只用(yong)于應付檢查。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者解除合同的13種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 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 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 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 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4、勞動合同法第36、37、38條的綜合
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14種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 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盡管有疑罪從無原則,但是,判決前已經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勞動制度,因為刑事案件的偵查2-7、起訴1-1.5、判決1-2.5個月,總共最短4個月、最長11個月);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 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 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 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 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 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14、 他因勞動合同(tong)訂立時(shi)所(suo)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da)變化,致使勞動合同(tong)無法履行的。
憲法與勞動法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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