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金(jin)融審判會議紀要解(jie)讀
日程安排SCHEDULE
課程大綱Syllabus
金融審判會議紀要解讀
課程背景:
2023年1月10日最高(gao)法(fa)院召開金融審判會議,院長周強、人(ren)行(xing)副行(xing)長和銀(yin)保監(jian)會副主(zhu)席(xi)參會。會議紀要(yao)五大(da)方面37個點,歸納改變25個*司(si)(si)法(fa)裁判規則,對銀(yin)行(xing)經營管理資產、處置不良資產深(shen)遠重(zhong)大(da),從司(si)(si)法(fa)層面進入真正的(de)強監(jian)管時(shi)代。
課程大綱:
第一節 金融監管規章在金融審判中適用問題
一、違反金融監管規定,兩種情形會認定合同無效
二、金融規章認定權利義務及民事責任重要參考或依據
解讀:民法典三大類導致:借款、抵押、擔保合同無效
五點管理建議,交流最高法院近年11個相關的判例,10個未依據監管規章判令擔保有效, 一個依據監管規章判令借款合同無效、抵押合同無效。案例啟示。
案例1:判斷合同無效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標準
案例2:擔保公司主張超比例擔保無效:不支持
案例3:以銀承采購合同虛假:主張擔保無效不支持
案例4:保證人以改變用途:主張免責不支持
案例5:以貸款流至關聯公司:保證人主免責不支持
案例6:保證人以貸款間接挪用:主張免責不支持
案例7:合同有約定:即使變更用途擔保有效
案例8:銀行不知改變用途:保證人仍承擔擔保責任
案例9:貸款還關聯貸款:主張擔保免責不支持
案例10:違反監管規定:并不必然擔保合同無效
案例11:銀行不盡職:判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無效
保證人以貸款資金被挪用,抗辯免責:五種情形
最高院判例:銀行對抗保證人以挪用貸款主張免責六大理由
案例12:開發商(shang)不(bu)(bu)交房,格式條款(kuan)(kuan)無(wu),借(jie)款(kuan)(kuan)人不(bu)(bu)償還貸款(kuan)(kuan)
第二節 金融借款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問題
三、金融機構收取利息和費用的認定
1、紀要第3條:沒有明示的利息不予支持
2、紀要第4條:依法否定違反監管政策的利息約定效力
3、紀要第5條:違規收取的利息和費用的處理
4、銀行收貸順序:新規定及對策。交流最高法院5個判例
案例13:銀行收費未提供服務:扣減貸款本金或利息
案例14:金融機構貸款綜合年利率:司法保護上限24%
案例15:銀行可以按合同約定:先收罰息和復利
案例16:律師費不在LPR四倍范疇:仍由被告承擔
案例17:借款合同約(yue)定10%違約(yue)金(jin)有效
第三節 借名貸款相關規定
四、明確借名貸款由誰償還
1、紀要第6條:知道借名貸款,由實際用款人還款。
2、紀要第7條:不知道借名貸款,銀行有兩種選擇權。
案(an)例18:銀行(xing)對借名貸款不知情,由(you)名義(yi)借款人(ren)還款
第四節 委托貸款適用法律
五、委托貸款不得“穿透”為民間借貸,進而認定合同無效
紀要第8條:委托貸(dai)款(kuan)應按金融(rong)借款(kuan)合同處理
第五節 應收賬款保理法律適用問題
六、先辦登記保理人有權請求已接受債務履行的保理人將所得款項返給自己
紀要第9條,解讀:《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66條第1款和《民法典》第768條。
七、應收賬款保理虛假,三種情形保理人承擔的責任
紀要第10條:三種情形。
案例19:虛假應收款蓋章,次債務人50%賠償責任
案例20:面簽應收款轉讓蓋章虛假:保理變成信用
案例21:未按規定操作:保理認定借款,存單質押無效
案例22:未確認應收,以登記主張優先不支持
案例23:虛構應收侵權:承擔80%賠償責任
案例24:次債務人配合虛增應收款質押:視債務加入
案例25:確認應收款真實又以不存在:法院不支持
案例26:驗貨確應收又以質量不合格:拒付不支持
案例27:應收賬款轉讓加蓋非備案公章:不承擔付款責任
案例28:以已用商承付款:主張不付保理款不支持
案例29:虛構應收款質押:騙取銀行貸款3億
案例30:銀行可直接向:質押應收款債務人主張權利
解讀:1、約定應收款債務人在保理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2、應收賬款保理或質押:12個風險點
解讀:3、防控應收賬款保理或質押風險:八個方面
解讀:4、12個方面核實確認大體有這么多應收賬款
解讀:5、履行通知義務,鎖定還款來源:避免自行清償
解讀(du):6、認真履職,避免被認定未(wei)盡職而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節 融資租賃法律適用問題
八、融資物虛構的融資租賃關系構成借款
紀要第11條,紀要第12條
九、融資租賃中自物抵押有效,出租人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
紀要第13條
第七節 有效治理逃廢債代位權法律適用問題
十、代位權無須以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生效法律文書為前提
十一、代位權訴訟期間:相對人向債務人履行仍可追償
紀要第18條 解讀民法典535條:代位權
十二、未實際履行的以物抵債協議:不能排除代位權訴訟的適用
案例31:代位權之訴不以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無爭議為條件
案例32:貸后到位,行使代位權,收回不良615萬
案例33:代位權訴訟未收回全部本息,可再訴訟借款企業
紀要第19條
十三、債務人與相對人約定仲裁不能排除債權人代位訴權
紀要第20條
第八節 有效治理逃廢債撤銷權法律適用問題
十四、法院允許撤銷債務人:為他人設立擔保權概率降低
十五、撤銷權勝訴后:可直接執行第三人財產 紀要21條
十六、《民法典》的連環撤銷禁區:被打破 紀要第22條
十七、撤銷權低價或高價認定突破70%、30%標準限制
解讀:1、民法典撤銷權
解讀:2、行使撤銷權六種情形 低價高價依據
解讀:3、行使撤銷權范圍、費用和時間
解讀: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四個條件
案例34:及時行使撤銷權收回不良443萬元
案例35:次債務人履行給付義未通知法院,仍可執行其
案例36:法院調解低價轉讓財產,仍可撤銷
案例37:將全部財產事后惡意抵押給一個債權人可撤銷
案例38:不符合民訴法第三人條件,不能行使撤銷之訴
案例39:債務人低價轉讓債權,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
案例40: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對抵押權行使撤銷之訴
案例41:銀行依法行使撤銷權,撤銷無償轉讓的商標權
案例42:轉讓應收賬款未支付對價可撤銷
案例43:如何(he)判定是否超過行使撤銷(xiao)權一年期間
第九節 有效治理逃廢債追加被執行人
十八、不能清償債務,未屆出資期限加速到期,轉讓由受讓人和轉讓人共擔 紀要第24條
十九、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認定標準更加寬松 紀要第25條
案例44:追加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例45:追加未認繳出資轉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例46:追加未認繳出資轉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例47:追加增資不實的名義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例48:追加出資、增資不實的名義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例49: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例50:追加一人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51: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52:追加實物出資未更名的股東賠償責任
案例53:追加虛假訴訟轉移資產的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54:追加董事承擔491萬美元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55:追加無償接保證人財產公司為被告收回不良
案例56:追加接收被執行人轉款的股東賠償責任
案例57:追加提供虛假采購合同第三人侵權賠償責任
案例58:追加執行轉移至被執行人兒女名下的財產
案例59:追加不(bu)能(neng)證(zheng)明財(cai)產獨立夫妻股東承擔(dan)連帶責任(ren)
第十節 企業破產適用法律問題
二十、嚴格審查破產企業債務債務:更有利于保護債權人
紀要第26條
二十一、依法追究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股東責任
解讀:1、解讀破產法31條、32條、33條、125條
解讀:2、破產申請受理后,對債權人八個方面影響
解讀:3、借款企業破產,向保證人追償,四個規定
案例60:破產前一年內:新增抵押擔保無效
案例61:借新還舊新增加財產擔保:不適用破產撤銷
案例62:仲裁房屋抵債雖未更名:仍不屬破產財產
第十一節 金融民刑交叉案件審理問題
二十二、關于金融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選擇標準
二十三、民刑交叉案件更傾向于維護合同效
解讀:1、判斷同一事實的依據,即民事是否可正常審理
解讀:2、適用“先刑后民”:四個條件
解讀:3、九民紀要128條五種情形民刑分別審理
紀要第28條:犯罪行為,并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
紀要第29條:定罪量刑事實與民無關,也不構同一事實
紀要第30條:民認定承擔需以刑結果為依據,民中止
紀要第31條:民事事實依賴刑訴查證:民中止
紀要第32條:受欺詐一方不行使撤銷權,認定合同有效
紀要第33條:訂陰陽合同或抽屜協議,認定合同無效
二十四、代人犯罪不能認定單位串通:而宣告合同無效
紀要第35條:惡意串通無效規則,不適用過失犯罪情形
紀要第36條:履行階段串通犯罪:不影響之前訂合同效力
紀要第37條:六大類認無效外,不以犯罪認定合同無效
案例63:詐騙貸款不必然致合同無效:保證人仍承擔連帶
案例64:企業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不影響銀行訴訟清收
案例65: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可單獨訴訟保證人
案例66:借款人騙貸銀行沒過錯:保證人仍承擔責任
案例67:抵押物是贓款購置:符合五個條件仍優先受償
案例68:民事案件不需等刑案結果:可繼續審理
案例69:保證人涉嫌犯罪:不一定影響民事案件審理
案例70:授意偽造購銷合同: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無效
案例71:貸款確實被詐騙,可能駁回起訴,影響清收
案例72:偽造資料騙貸,用已售房抵押:銀行訴求不支持
二十五、金融機構主要股東違規代持股權行為一律予以否定
案例73:債權人不知道被執行人代(dai)持股權:可強制執行
金融審判會議紀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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