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擔保法司法解釋對銀行影響及應對策略
講師:李令秀 瀏(liu)覽次數(shu):2590
課程(cheng)描述INTRODUCTION
日程安排(pai)SCHEDULE
課程大綱Syllabus
民法典擔保法司法解釋
【課程背景】
為配合民法典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統一規劃、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點推進”原則,制定了與信貸機構和擔保機構關系最緊密的,就是《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新擔保制度解釋》)。
擔保制度對于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對擔保制度進行了重大完善,最高院在清理廢止以往與擔保有關的 9 件司法解釋的基礎上,為切實規范擔保交易秩序,減輕融資成本,促進資金融通,擴大增信手段,保障債權實現,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最高院新制定了上述《新擔保制度解釋》。《新擔保制度解釋》分為一般規定、保證合同、擔保物權、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擔保、附則等五個部分,共計 71 個條款,該解釋的幾乎每一條規定都和信貸業務有密切的聯系,內容涉及學校和醫院給他人提供擔保、公司給他人提供擔保、共同擔保人能否相互追償、擔保無效的法律后果、借新還舊中的擔保責任、最高額保證保證期間如何計算、差額補足函等的性質認定、最高債權額如何認定、抵押物轉讓新規則、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預告登記的效力、破產程序與擔保責任的銜接、保證金質押、應收賬款質押、讓與擔保等實踐中的前沿疑難爭議問題,這些都是信貸機構普遍關注的問題,信貸業務離不開擔保,與擔保相關的法律問題也是信貸業務中最核心的法律問題,為了幫助金融機構更好的理解該司法解釋,作為信貸機構應該也必須認真學習本司法解釋。
【課程收益】:
1、全方位解析《民法典》,助您了解《民法典》編纂的背景、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2、深度解析《民法典》對各民事主體的行為產生的深刻影響,在工作、學習和生活中正確理解與適用《民法典》;
3、幫助您快速學習和掌握《民法典》,系統性掌握《民法典》的精髓,快速提升實務運用技能。
【課程對象】: 各信貸、擔保機構董事長、行長、主管副行長等高管,以及信貸管理部門、風控部門、法務部門、授信審批部門、業務部門等的相關業務人員。
課程大綱
第一講:擔保的制度創新與法律適用
一 、擔保制度一般規則的制度創新與法律適用
1、共同擔保
2、獨立擔保與擔保無效時的責任
3、擔保人的追償權與法定代位權
4、主債權的變動與擔保人的責任
5、借新還舊時擔保人的責任
6、公司擔保
二 、擔保物權的制度創新與法律適用
1、擔保物權的實現期間
2、不動產抵押權規則的變動
3、動產抵押權規則的變動動
4、權利質押規則的變動
5、倉單質押規則的變動
三、 保證的制度創新與法律適用
1、保證的識別及其與非典型擔保的區隔
2、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分
3、保證期間的特殊問題
4、保證期間與保證訴訟時效
四、 非典型擔保的制度創新與法律適用
1、非典型擔保的認定標準
2、非典型擔保的處理規則
3、非典型擔保的主要類型
4、實質擔保與形式擔保的沖突與化解
第二講、解讀擔保部分新司法解釋
一、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
二、擔保的從屬性
1、擔保從屬性的表現
2、獨立擔保的效力
3、獨立擔保條款在合同中還有無必要保留?
4)強度上的從屬性
5、當事人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范圍大于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法律后果。
6、當事人針對擔保責任的履行約定違約金,相應條款的效力?
7、擔保人實際清償額大于債務人應當承擔責任的范圍,擔保人能否向債務人追償?能否要求債權人返還?
8、當事人將擔保物權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法律后果;
三、擔保資格及學校醫院提供擔保
四、關于公司給他人提供擔保及擔保無效的法律后果
1、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2、擔保無效的法律后果
五、共同擔保及擔保人受讓債權
六、如何理解最高額擔保中的最高債權額?
七、借新還舊中的擔保
八、擔保人承擔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九、保證人規則的參照適用
十、爭議解決方式與管轄法院的確定
十一、破產中的擔保責任
第三講、深入解讀保證合同司法解釋新規
一、保證類型的識別及增信措施的性質
1、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及典型案例分析
2、第三人提供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能否認定為保證擔保?
3、如何認定債務加入?
二、一般保證的當事人的相關法律問題
1、債權人能夠以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為共同被告起訴?
2、債權人能否申請對一般保證人的財產進行保全?
3、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
4、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
三、共同保證及保證期間
1、共同保證及其保證期間
2、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如何計算?
3、撤訴對保證期間的影響?
4、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時如何處理?
5、保證無效時的保證期間
6、法院是否應主動審查保證期間是否屆滿
7、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在催款通知上簽字的法律后果。
四、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提供保證
第四講、深入解讀擔保物權司法解釋新規
一、以被查封或扣押的財產等設定抵押的合同效力
二、擔保物權的效力及于擔保財產的全部
三、擔保財產擔保主債權的全部
四、抵押權是否及于從物、添附物及物上代位性
五、 抵押財產的轉讓的新規則
六、抵押權實現相關問題
1、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擔保物權還有效嗎
2、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3、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4、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
5、因登記部門原因不能辦理登記,能否要求登記部門賠償
6、房地一體抵押
七、以違法建筑物及劃撥土地抵押有
八、抵押預告登記后,有優先權嗎?
九、如何在擔保合同中對擔保財產描述
十、未辦理登記的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十一、貨物質押與第三方監管
十二、正常經營買受人如何認定?
十三、價款優先權
十四、匯票、倉單、提單、應收賬款質押
第五講、 關于非典型擔保
一、不能登記的擔保合同
二、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及保理。
三、讓與擔保的法律問題
四、保證金質押中的法律問題
1、如何理解特定化+移交占有
2、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能否浮動
3、能否設定最高額保證金質押
民法典擔保法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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