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保險、基金銷售合規
講(jiang)師:周術(shu)鋒 瀏覽次數:2545
課程描述(shu)INTRODUCTION
保險基金銷售合規
日程安排SCHEDULE
課程(cheng)大綱(gang)Syllabus
保險基金銷售合規
【課程背景】
全球金融行業對合規風險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銀保監會對銀行、保險的監管力度也不斷加大,但目前金融業仍存在著管理觀念落后、機構設置缺失、專業人才不足以及核心技術匱乏等現象。本課程就當前我國保險和基金銷售的*要求進行解讀,并對一些典型的違規案例進行分析,希望對銀行、保險、基金等相關行業建立科學的合規風險管理機制、提高合規風險管理的效率有所裨益。
【課程收益】
1、掌握保險銷售的合規要求。
2、掌握基金銷售的合規要求。
3、通過案例分析了解保險、基金銷售中的常見違規行為。
【課程對象】
銀行、保險、基金公司等相關產品的銷售人員
【課程大綱】
第一講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解讀
一、總則
二、從業資格
1、考證
2、資格的取消
三、管理責任
1、從業培訓
2、違規的糾正與上報
3、禁止的行為
1) 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2) 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3) 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4) 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5) 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6) 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7) 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8) 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9) 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10) 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11) 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后干擾客戶;
12) 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1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四、法律責任
1、非法獲得銷售資格
2、未取得資格從事保險銷售
3、機構違規
4、其他處罰
5、案例分析:2020年幾件典型的違規銷售案例
6、案例分析:某省銀保監辦公布的2019年保險業銷售負面清單分析
第二講 基金銷售合規學習
一、嚴格遵守基金宣傳推介業務規范
1、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及其管理的基金的過往業績。
2、不得宣傳預期收益,不得違規承諾收益。
3、不得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承諾限定損失金額或比例。
4、不得違規使用安全、保證、無風險等表述誤導投資者。
5、不得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
二、強化基金銷售業務合規風控
1、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做好基金銷售業務的合規風控工作,配備充足、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
2、審慎評估新銷售產品、新業務方案并出具合規審查意見。
3、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基金銷售業務內部檢查,及時發現、有效整改存在的各種問題。
三、嚴禁基金銷售機構開展排他性銷售
不得利用平臺優勢地位或通過利益輸送、利益交換等任何方式做排他性銷售安排。
四、規范開展投資者教育相關獎勵活動。
1、以投資者教育為目的開展,與日常基金銷售活動嚴格區隔,不得與具體基金產品宣傳推介等銷售活動混同。
2、活動中向投資者發放的獎勵,價值應適當,不得存在刺激基金銷售或保有規模導向。
3、不得以增加基金收益率等形式將獎勵金額和基金收益混同。
4、不得將開戶、購買、持有基金產品作為投資者獲取獎勵的條件。
5、不得將相關獎勵與具體基金產品掛鉤。
6、相關活動應堅持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不得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原則。
7、不得出現誤導投資者開戶、認申購、延長持有期限等行為。
8、不得采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保險基金銷售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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