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日程安排SCHEDULE
課程大綱Syllabus
工程造價改革方案
培訓對象:
各(ge)地政府建設項(xiang)(xiang)目監管部門、工(gong)(gong)程(cheng)(cheng)交易中(zhong)心、投(tou)資項(xiang)(xiang)目評審(shen)中(zhong)心;各(ge)業主單位從事項(xiang)(xiang)目管理、合同管理、造價管理、工(gong)(gong)程(cheng)(cheng)項(xiang)(xiang)目建設、開發、審(shen)計等(deng)相關部門人(ren)員;各(ge)建筑施工(gong)(gong)企業、工(gong)(gong)程(cheng)(cheng)公(gong)(gong)司(si)、總承(cheng)包公(gong)(gong)司(si)、設計院、成套(tao)設備公(gong)(gong)司(si)、國際招標公(gong)(gong)司(si)、設備材料供應(ying)商、律師事務所及(ji)各(ge)公(gong)(gong)司(si)的總經理、中(zhong)、高等(deng)院校、醫院及(ji)科研機構(gou)從事相關工(gong)(gong)作的人(ren)員等(deng)。
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工程造價改革方案》解讀
1、清單計量、市場詢價、自主報價、競爭定價
2、修訂工程量計算規范、統一工程項目劃分、特征描述、計量規則和計算口徑
3、修訂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統一工程費用組成和計價規則
4、取消最高投標限價按定額計價的規定
5、逐步停止發布預算定額
6、引導建設單位根據工程造價數據庫、造價指標指數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和確定最高投標限價
7、加強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和價款支付監管
8、全面推行施工過程價款結算和支付
9、標前用定額來確定投資,要用初步設計的概算來審批(概算定額)
10、標后就(jiu)用合同來確定(ding)建設單位的投資(zi)管(guan)控的責任
第二部分 工程量清單計價計量標準修訂會議紀要解析
1、擴大綜合單價和人工費的計算口徑,修訂綜合單價定義。綜合單價中應包含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管理費和利潤,其中人工費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建標〔2017〕 209 號)要求應包含原規費中工人的五險一金等內容;
2、引導行業提高從業素質,體現市場主體定價自主權,各專業工程計量規范的規則原則上應按照設計實體量進行編制,不予編制施工作業面、預留量等應由建設主體自主確定的內容;
3、修訂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和復核等內容,降低編制依據的嚴格程度;
4、規費中排污費調整為環境保護稅列入管理費中,工人的社會保障費和公積金列入人工費,規費不再單獨列項。稅金在匯總表中單獨列出;
5、計價規范中關于合同的條款內容與相關法規規章協調統一,并在規范條文說明中增加引導性的內容;
6、完善計價規范中有關總價合同在清單計價、計量、合同價款調整等的相關內容;
7、各專業工程計量規范的項目設置中取消工作內容部分;
8、措施項目費中模板清單并入分部分項工程混凝土清單;
9、工程量計算規范表中的“注”內容,對章節中的共性描述放在章節說明中,對分部分項清單中的個性描述仍放在表后;
10、“《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預算定額》(通信工程冊、信號工程冊)、《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礦山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構筑物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爆破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征求意見稿”解讀;
11、合同專用條款違背了清單計價規范如何處理;
12、新版清(qing)單(dan)計價(jia)規范對低價(jia)中標、不平衡報價(jia)、非法(fa)分包、違法(fa)轉包的影響。
第三部分:工程量清單計價管控辨析
1、招標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常見錯誤問題;
2、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全,但招標控制價組價已列入未描述部分工程費用,工程結算報告中以漏項為由增補工程價款,應如何認定?
3、對不平衡報價處理是否有相關造價文件規定?
4、“價低量增、價低量減、價高量增、價高量減”不平衡報價問題;
5、不平衡報價項目超出或減少工程量的新增單價如何確定?
6、不平衡報價項目結算時以招標控制價×(1-中標下浮率)進行扣減和調整問題;
7、報價明顯過低的清單項目,未按圖紙設計內容施工,如何確定審減額?
8、不平衡報價失敗后綜合單價是否重新組價?
9、招標文件及合同條款不合理問題;
10、清單綜合單價中風險范圍、幅度劃分以及工程價差調整問題;
11、消耗量定額缺失、信息價格缺失問題;
12、人工費調差文件的爭議處理;
13、固定價格合同的人工費是否不可調整?
14、人工費定額調整后,在建項目的結算價款能否調整?
15、“政策變化、情勢變更、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無限風險”等對人工費和材料費調整合同價款的影響?
16、固定總價模式下工程量清單錯漏問題;
17、建設工程固定價合同如何調整差價?
18、材料暫估價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問題;
19、暫估材料單價與專業工程暫估價的招標問題;
20、設計變更導致綜合單價重新確定問題;
21、設計優化造成部分工作刪減引起的同價款調整;
22、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調整爭議;
23、總價包干計價的臨時設施項目費是否可以調整?
24、工程量變更引起包干措施項目費調整;
25、變更引起的費用超額能否調整合同價款?
26、工程簽證單爭議處理問題;
27、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損失的索賠問題;
28、承包人在(zai)施工(gong)中遇到不利(li)地質(zhi)條(tiao)件能否得到損(sun)失(shi)補償(chang)?
第四部分:工程量清單計價合同價款疑難問題
1、當事人約定以行政審計、財政評審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如何處理?
2、審計機關嚴重超出合同約定的期限未作出審計結論,發包人以此為由拒付工程款的,發包人無法舉證證明審計機關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具審計結論的,當事人能否申請對工程造價予以司法鑒定?
3、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結算協議確認了工程結算價款并已基本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論或財政評審意見,能否影響雙方結算協議的效力?
4、審計機關對發包人的竣工決算審計結果對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約定的結算方式的影響?
5、中標合同與另行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不一致,如何處理?
6、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能否變更結算約定?
7、審計機構超越資質范圍出具審計報告,審計結果能否作為結算依據?
8、招投標完成后,確定了固定價,但簽訂合同時又改為可調價的,所簽合同是否有效?此時備案與不備案是否有什么不同?
9、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起算如何確定?
10、承包人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效力如何認定?
11、當事人在訴前共同委托鑒定的效力如何認定?
12、承包方提出結算申請后,發包人單方委托鑒定,后承包方以發包人委托鑒定結論為依據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13、發包人對承包方提供的結算報告已經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審核并經雙方簽字認可,訴訟中一方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的,如何處理?
14、當事人對對方提交的鑒定資料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如何處理?
15、承包人以發包人拖延結算或欠付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工程的,如何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
16、施(shi)工企業與其設(she)立的項(xiang)目部(bu)負(fu)責(ze)人簽訂(ding)的有關(guan)內部(bu)協議,約定免除施(shi)工企業對外(wai)承擔(dan)責(ze)任的條款(kuan),是否(fou)具有對外(wai)效力?
第五部分:招標采購政策應用落地實踐及發展趨勢解析
(一)《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修訂解讀
1、《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修訂事項解讀;
2、新時代招標代理機構創新服務與發展;
3、招標代理機構自身專家庫的去存和作用。
(二)新時代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與標準解讀
1、《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立法背景;
2、《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16號令條款解讀與實操應用;
3、《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國家發改法規〔2018〕843號條款解讀及實操應用。
(三)九部委五個《標準招標文件》深度解析與應用指引
1、《標準招標文件》體系、編制原則、適用范圍、使用方法;
2、《標準招標文件》詳細條款的解讀及操作實務;
3、《標準招標文件》關于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理等合同條款解析;
4、《標準招標文件》與《電子招標投標辦法》銜接和應用;
5、《標準招標文件》對四方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紀律要求。
(四)國家財政部令第87號、94號文件應用實操及案例解析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87號令)與《政府采購質
疑和投訴辦法》(94號)令條款解讀與實操應用;
2、政府采購貨物服務公開招標與政府采購工程公開招標的對比分析;
3、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體系的爭議救濟對比分析;
4、如何(he)把握質疑(yi)和(he)投訴中的“事實(shi)依據”和(he)“法律(lv)依據”。
工程造價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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